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代表。设团于海牙。
作为化学武器受害国,中国积极参与了《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下称“《公约》”)的谈判,并为其缔结做出了重要贡献。1993年1月13日,中国外交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国政府签约。1997年4月2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向联合国秘书长代表交存了中国批准《公约》的法律文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公约》生效以来,中国制订并不断完善履约立法,建立了国家和地方履约主管部门,形成了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中国按时准确地提交了各类宣布,顺利接受了禁化武组织600余次视察。中国制订了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的出口管制法规体系,并一直严格执法,防止出口的有关化学品、设备及其技术被用于《公约》禁止的目的。
中国以实际行动促进《公约》普遍性,推动制定国家履约措施及相关交流,促进防护援助以及国际合作。中国政府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在华先后合办两次国际履约研讨会和一次亚洲国家履约机构会议。中国还先后多次向禁化武组织捐款,用于促进《公约》普遍性、防护援助、国际合作和纪念《公约》生效十周年等。
中国一贯积极支持、配合总干事和技秘处的工作。禁化武组织总干事、副总干事等高官多次应邀访华。中国还先后举办了两期视察员培训,已有两家实验室成为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指定实验室。中国是首批在附表二设施视察中接受现场采样的缔约国。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化学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公约于1992年9月3日由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达成。同年11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第47/39号决议,决定于1993年1月13日将该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1997年4月29日,公约正式生效。
根据公约规定,设立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以确保公约得到执行,并为各缔约国提供一个进行协商和合作的论坛。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总部设在荷兰王国
海牙,主要机构包括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与技术秘书处。缔约国大会为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最高决策机构,每年举行常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召开特别会议。执行理事会由41个缔约国组成,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分别代表亚洲、非洲、拉美、欧美及东欧五个区域,监督技术秘处的各项活动,并对缔约国大会负责。以总干事为首的技术秘书处负责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日常实际工作,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为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对化武销毁和化工设施进行核查的视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