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
1997年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是一本江礼华编制,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在1997-04出版的书籍。
作者介绍
作者简介
江礼华 常务副主编 男,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人,1942年7
月生,1964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同年8月参加
工作。曾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师、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刑法教研室
和民法教研室主任。现任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干事等职。从事高等教育33年,1992年
经国家人事部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先后主编、合著正式出版
《中国刑法教程》、《刑法刑事诉讼法实践问题专论》、《警察学》等著
作30余部,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李淳 常务副主编 女,河北省肥乡县人,1937年8月生,
196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现任正局级巡视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
研究会副总干事。参加工作30多年来,一直从事刑事立法工作,参
加了《律师暂行条例》和1979年刑法的起草工作,参加了自1981年
以来对刑法所作的修改补充决定的起草工作,参加了1996年对刑事
诉讼的修改和1997年对刑法的修订工作。组织编写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补充修改》等著作,发表学术论文10多篇。
李文燕 副主编 男,1944年10月27日生,黑龙江省人。
1967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现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
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行为
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会理事。先后主持并参加过四项国家
级科研项目,参加撰写并公开出版了《犯罪构成论》《职务犯罪的法律对策及治理》、《治理卖淫嫖娼对策》等专著及刑法学著述30余
本;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近80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
法室聘请的刑法修改研究小组成员。
陈兴良 副主编 男,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省义乌市
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兼
任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干事、比
较法研究会干事、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主要
著作有《刑法哲学》、《共同犯罪论》、《刑法的人性基础》、《当代中国刑法新理论》等,并多次荣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此外,发表学
术论文200余篇。
姜 伟 副主编 男,1957年3月生,山东龙口市人,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已出版个人
专著《正当防卫》、《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获全国优秀法律图书奖)、《犯罪形态通论》;与人合撰著作20余部,其中《贿赂犯罪研究》、《刑法学原理》分获国家图书奖;译著《刑法的基本思想》等
4部,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聘请的刑法修改研究小组成员。
周振想 副主编 男,1957年5月生,河北省饶阳县人,法
学博士。现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法律系主任、青少年法学研
究所所长。主要社会兼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中共中央直
属机关青年联合会常委、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刑
法学研究会干事、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
会常务理事。主编与合著的主要著作:《自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刑罚适用论》、《权力的异化与遏制――渎职犯罪研究》、《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刑法适》、《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刑法学原理》(三卷)等。此外,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其中有的
被译成英文、日文、朝鲜文在国外发表。
其他作者
李恩慈 首都师范大学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中国法学
会刑法学研究会干事。
盖新琦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庭副庭长、大校、法学
硕士。
单 民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科研处副处长、副教授、法学
博士。
黄京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韩玉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倪泽仁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大专部副主任、副教授。
黄华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中国
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干事。
杨忠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蒋 莺 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冯建仓 司法部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副教授、法学硕
刘海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秘书。
林 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师、法学硕士。
刘绍武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主任。
杨新京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教务处副处长、讲师、法学硕
士。
缪树权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朱丽欣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傅立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法学硕士。
卢宇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孙 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作品目录
目录
前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
的说明(代序)
绪论
一 修订刑法的必要性
二、修订刑法的重大意义
三、修订刑法的指导思想
四 修订刑法的过程
五、刑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六 修订刑法的实施
第一章 刑法总则概述
第一节 刑法总则的修订意见
一 总则修订的重点
二 总则修订的建议
第二节 总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 增设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 废除类推的规定
三 扩大管辖范围
四 完善了正当防卫制度
五 完善了共同犯罪的规定
六 增设单位犯罪的规定
七、严格“酌定减轻”的条件
八 完善执行刑罚的制度
九 明确自首、立功的条件
十 修改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总则修改中的几个其他问题
一 关于基本原则
二 关于管制刑
三 关于是否增设资格刑问题
四 关于剥夺军衔、警衔和勋章问题
五 关于劳动教养是否纳入刑法问题
六 是否增设“加重处罚”规定问题
第二章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一节 刑法根据与任务的修改
一 刑法根据与任务概述
二 刑法根据与任务的立法建议
三 刑法根据与任务的立法修改
第二节 刑法的制定根据
一 制定刑法的宪法根据
二 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三 制定刑法的目的
第三节 刑法的任务
一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 保护公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三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保障社会主义
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的立法根据
一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二 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三 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第三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沿革
二 我国刑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第四节 罪刑相当原则
一 罪刑相当原则的历史沿革
二 我国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
三 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第四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适用范围概述
一 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
二 刑法适用范围的内容
三 刑法适用的理论原则
第二节 刑法适用范围的修改
一 扩大了对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效力
二 确立了普遍管辖原则
三 修改了刑法时间效力的表述
四 限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者补充立法的机关
第三节 刑法适用范围规定的适用
一 新刑法在国内的适用
二 新刑法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
三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
犯罪行为的处理
四 对本法施行以前行为的适用
第五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概说
一 犯罪的属性
二 犯罪的定义
第二节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一 犯罪概念概述
二 犯罪概念的修改
三 犯罪概念的适用
第六章 犯罪故意与过失
第一节 犯罪故意
一 犯罪故意概述
二 犯罪故意的修改
三 犯罪故意的适用
第二节 犯罪过失
一 犯罪过失概述
二 犯罪过失的修改
三 犯罪过失的适用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 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
二 犯罪主体的分类
第二节 犯罪主体的修改
一 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
二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修改
三 犯罪主体身份的修改
第三节 刑事责任年龄
一 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二 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第四节 精神病人 醉酒人 生理缺陷人的刑事责任
一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二、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三、生理功能丧失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节 犯罪主体的身份
一 身份的概念与分类
特殊身份的作用和意义
三 司法实践中特殊身份的认定
第八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一节 正当防卫
一 正当防卫概述
二 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
三 正当防卫的适用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一 紧急避险概述
二 紧急避险的修改
三 紧急避险的适用
第九章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一节 犯罪的预备 未遂和中止的概述
一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二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立法完善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 未遂和中止的适用
一 犯罪的预备
二 犯罪未遂
三 犯罪中止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条文的修改
一 犯罪集团概念的规定
二 主犯处罚原则的修改
三 胁从犯内容的调整
第二节 共同犯罪条文的适用
一 共同犯罪的定罪
二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三 共同犯罪的处罚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
第一节 单位犯罪的立法
一 单位犯罪的立法背景
二 单位犯罪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概念
一 单位犯罪的称谓
二 单位犯罪的界定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特征
一 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
二 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
三 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第四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
一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二 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
第十二章 刑罚体系
第一节 刑罚体系概述
一 我国刑罚体系的形成与确立
二 新刑法典规定的刑罚体系
第二节 刑罚体系条文的修改
一 主刑条文的修改
二 附加刑的完善与条文的修改
第三节 刑罚体系条文的适用
一 管制的适用
二 拘役的适用
三 有期徒刑的适用
四 无期徒刑的适用
五 死刑的适用
六 罚金的适用
七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八 没收财产的适用
九 驱逐出境的适用
十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
第十三章 量刑
第一节 量刑概述
一 量刑的概念和内容
二 量刑的意义
第二节 量刑制度条文的修改
一 酌定减轻处罚权改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二 取消了加重处罚的规定
三 增加了及时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规定
四 增加了将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上缴国库的规定
第三节 量刑制度的适用
一 量刑的原则
二 量刑情节
第十四章 累 犯
第一节 累犯制度概述
第二节 累犯制度的修改
一 延长了普通累犯前后两罪间隔的时间
二 修改了特殊累犯的内容
第三节 累犯制度的适用
一 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二 累犯的处罚
第十五章 自首和立功
第一节 自 首
一 自首制度概述
二 自首制度的修改
三 自首制度的适用
第二节 立 功
一 立功制度概述
二 立功制度的适用
第十六章 数罪并罚
第一节 数罪并罚制度概述
一 数罪并罚制度的沿革
二 数罪并罚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数罪并罚制度的修改
一 增加了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进行
数罪并罚的规定
二 规定了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
三 取消了“加处”的规定
第三节 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
一 数罪并罚的原则
二 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第十七章 缓 刑
第一节 缓刑制度概述
第二节 缓刑制度的修改
一 修改了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
二 取消了“反革命犯”不适用缓刑的规定
三 明确规定了缓刑犯应遵守的条件
四 变更了缓刑考察机关
五 对缓刑犯的数罪并罚情形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六 对缓刑撤销条件进行了合理补充
第三节 缓刑制度的适用
一 缓刑的概念和条件
二 缓刑的考察和撤销
第十八章 减 刑
第一节 减刑制度概述
第二节 减刑制度的修改
一 规定了“应当”减刑制度并对“可以”减刑
的条件做了修改
二 规定了减刑程序
第三节 减刑制度的适用
一 减刑的概念
二 减刑适用的条件
第十九章 假 释
第一节 假释制度概述
第二节 假释制度的修改
一 增加了限制假释的若干情形
二 修改了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
三 规定特殊情况的假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 规定了假释的适用程序
五 规定了假释犯遵守的条件
六 增加了撤销假释的情形
第三节 假释制度的适用
一 假释的概念和条件
二 假释的考验及撤销
第二十章 时 效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节 时效制度的修改
第三节 时效制度的适用
一、追诉时效的概念和期限
二 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
三 时效的延长和中断
第二十一章 刑法分则概述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罪名和罪状
一 罪状概述
二 罪状的修改意见
三、罪状的立法规定
第三节 对法定刑的修改
一 法定刑概述
二 法定刑的修改意见
三 法定刑的立法规定
第四节 章制编排
一 章制编排概述
二 章制编排的修改意见
三 分则体例的立法规定
第二十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二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
三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第二节 对原刑法所规定的反革命罪的修改
一 关于对“反革命罪”罪名的更改
二关于对“反革命罪”之类罪的
定义性规定的修改
三 关于对具体犯罪及其有关规定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节 本章修改和新增罪的适用
一 分裂国家罪
二 颠覆国家政权罪
三 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四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
五 叛逃罪
六 间谍罪
七 为境外窃取、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 情报罪
第二十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条文的修改
一 对原刑法的有关条文作了适当
的补充和完善
二 增设了一些新罪名
第三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新罪的适用
一 组织 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二 劫持航空器罪
三 劫持船只、汽车罪
四 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五 非法邮寄 储存枪支 弹药 爆炸物罪
六 非法买卖 运输核材料罪
七 抢劫枪支 弹药 爆炸物罪
八、不按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罪
九、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十、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罪和非法出租、
出借配置用枪罪
十一、丢失公务用枪罪
十二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罪
十三、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
十四、铁路运营安全责任事故罪
十五、违反劳动保护重大责任事故罪
十六 工程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罪
十七、教学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
十八、拒绝执行消防监督肇事罪
第二十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节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概述
一、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念
二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特征
三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种类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修改
一 统一了生产 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犯罪的
定罪量刑标准
二 修正和调整了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
具体罪状和法定刑
三、明确规定了违法所得的含义
第三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适用
一 新《刑法》第140条与第141条至148条
之间的关系和适用原则
二、关于单位犯新《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
规定之罪的处罚问题
三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第二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
――走私罪
第一节 走私罪概述
一、走私罪的概念
二、走私罪的特征
三、走私罪的种类
第二节 走私罪的修改
一、对走私罪的类罪体系作了进一步修正
二、增加了新的走私犯罪
三、修改补充了具体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
和处罚原则
第三节 走私罪的适用
一、走私罪的正确认定
二、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珍稀植物罪以及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弃物运输
进境的行为的适用
三 注意划清走私犯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四、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 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二 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特征
三 妨害公司 企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第二节 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修改
一 新刑法对原刑法的规范内容作了重大调整
二 修改补充了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适用
一 商业行贿罪的适用
二 非法兼营罪的适用
三 背职经营罪的适用
四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合同
渎职罪的适用
五 破产渎职罪的适用
六 损害国有资产罪的适用
七 其他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的认定和处罚
第二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二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特征
三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第二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修改
一 完善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类罪体系
二 修改补充了某些具体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三 保留原刑法规定的逃汇罪
第三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适用
一 高利转贷罪的适用
二 伪造 变造股票、债券罪的适用
三 内幕交易罪的适用
四 扰乱证券交易罪的适用
五 操纵证券交易罪的适用
六 金融舞弊罪的适用
七 票据业务渎职罪的适用
八 洗钱罪的适用
第二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五)
――金融诈骗罪
第一节 金融诈骗罪概述
一 金融诈骗罪的概念
二 金融诈骗罪的特征
三 金融诈骗罪的种类
第二节 金融诈骗罪的修改
一 增设了政府债券诈骗罪
二 对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适用
作了立法技术处理
第三节 金融诈骗罪的适用
一 政府债券诈骗罪的适用
二 注意划清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
三 金融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六)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一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概述
一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概念
二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特征
三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
第二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修改
第三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适用
一 关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定罪处罚问题
二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
三 对某些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实行优先
追缴税款原则
第三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七)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一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概述
一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概念
二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
三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种类
第二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修改
一 补充和调整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定刑
二 对假冒专利罪的修改
第三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适用
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
二 严格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 注意侵犯知识产权各种具体犯罪之间
的适用关系
四 正确区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生产 销售一般或
特定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五 关于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风)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概述
一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概念
二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特征
三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种类
第二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修改
一 关于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修改
二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修改问题
三 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修改问题
四、关于伪造有价票证和倒卖伪造的
有价票证罪的修改问题
第三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新罪适用
一 商业诽谤罪的适用
二 虚假广告罪的适用
三 串通投标罪的适用
四 合同诈骗罪的适用
五 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六 强行交易罪的适用
七、伪造有价票证罪和倒卖伪造的
有价票证罪的适用
八 倒卖车 船票罪的适用
九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适用
十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重大
失实证明文件罪的适用
十一、妨害进出口商品检验罪的适用
十二 关于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适用问题
第三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一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的概念
二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的特征
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条文修改
一 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本章
二 旧罪名的改动
三 旧罪名的废除
四 本章罪名的充实
五 若干罪名移入他章
第三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的适用
一 猥亵妇女罪
二 侮辱妇女罪
三 绑架罪
四 拐卖妇女、儿童罪
五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六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
七 强迫劳动罪
第三十三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一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
二 侵犯财产罪的特征
三 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的修改
一 对原刑法条文的修改与调整
二 增设或纳入了新的罪名
第三节 侵犯财产罪的适用
一、抢劫罪
二、盗窃罪
三、诈骗罪
四、聚众哄抢罪
五、侵占罪
六、侵占公司企业财物罪
七、挪用资金罪
第三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概念
二、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特征
三、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种类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条文的修改与新增
一、原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修改
二、新增扰乱公共秩序罪条文
第三节 新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适用
一、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印章罪
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四、非法生产、买卖警用专品罪
五、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六、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罪
七、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非法
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八、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九、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罪
十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
十一、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
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罪
十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十三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犯罪组织罪,
在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包庇、
纵容黑社会组织罪
十四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十五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品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十六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十七 组织 利用会道门 邪教组织或者
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或者蒙骗
他人,致人死亡罪
十八 聚众淫乱罪
十九 盗窃 侮辱尸体罪
二十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三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
――妨害司法罪
第一节 妨害司法罪概述
一 妨害司法罪的概念
二 妨害司法罪的特征
三 妨害司法罪的种类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的修改
一 伪证罪
二、窝藏罪、包庇罪
三、窝赃罪、销赃罪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五、脱逃罪
六、组织越狱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新增罪的适用
一 辩护人、代理人伪证罪
二 妨害作证罪
三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
四 对证人打击报复罪
五 扰乱法庭秩序罪
六 拒绝提供证据罪
七 妨害查封、扣押 冻结罪
八 破坏监管秩序罪
九 劫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一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
一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概念
二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特征
三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种类
第二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修改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适用
一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二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罪
三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和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四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五 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四)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一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
一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概念
二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特征
三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种类
第二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条文的修改
一 对原刑法条文的修改
二 本章增设的新罪名
第三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适用
一 损毁珍贵文物罪
二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三 私自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四 倒卖文物罪
五 非法出售 私赠文物藏品罪
六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七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出卖
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三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五)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概述
一 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概念
二、危害公共卫生罪的特征
三、危害公共卫生罪的种类
第二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各新罪的适用
一、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罪
二、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
四、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
五、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
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制品罪
六、违反规定血液及血液制品罪
七、医疗责任事故罪
八、非法行医罪
九、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罪
第三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六)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一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念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特征
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种类
第二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条文的修改
一、修改的内容
二、修改的主要理由
第三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适用
一 污染环境罪
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危害坏境罪
三、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四、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五、破坏耕地罪
六 破坏矿产资源罪
七、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八 盗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盗伐
滥伐的林木罪
第四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七)
――走私、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
第一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
一 走私、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的概念
二 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特征
三 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种类
第二节 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
毒品罪条文的修改
一、对原刑法第171条的修改和完善
二 增设了新罪名
三 规定了毒品的概念、范围及数量计算方法
四 规定了毒品犯罪的累犯从重处罚
第三节 新修订的走私 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的适用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 非法运输、携带、买卖制毒物品罪
四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五 本章其他罪
第四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八)
――组织 强迫 引诱 容留、
介绍卖淫罪
第一节 组织、强迫 引诱、容留 介绍
卖淫罪概述
一 组织 强迫 引诱 容留 介绍卖淫罪的概念
二 组织、强迫 引诱 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特征
三 本章犯罪的种类
第二节 组织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有关条文的修改
一 纳入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中规定的新罪名
二 对原刑法强迫妇女卖淫罪作了修改和补充
三、对原刑法引诱 容留妇女卖淫罪
作了修改和补充
四 增加了两条有关旅馆业等单位的
人员犯罪的规定
第三节 本章各罪的适用
一 组织他人卖淫罪
二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三 介绍他人卖淫罪
四 传播性病罪
五 强迫他人卖淫罪
六 引诱 容留他人卖淫罪
第四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九)
――制造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一节 制造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
一 制造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
二 制造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特征
三 制造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种类
第二节 制造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有关条文的修改
一 对淫秽物品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
二 对淫秽物品方面犯罪从重处罚情节作了规定
三 对原刑法非法制作 贩卖淫书淫画罪
作了重大的修改
四 补充规定了单位犯淫秽物品罪和组织
进行淫秽表演罪
五 补充增加了法定刑的刑种
六 对部分有关淫秽物品的犯罪作了变动
第三节 本章各罪的适用
一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三 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罪
四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五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罪
第四十三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一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
二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确立过程
三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四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立法理由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适用
一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四、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五、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
六、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七、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八、煽动军人逃离部队、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九、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十、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部队公文、
证件、印章罪
十一、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十二、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十三、拒绝、逃避服役罪
十四、向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罪
十五、扰乱军心罪
十六、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十七、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十八、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四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独立成章的立法原因
二、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三、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第二节 寅污贿赂罪条文的修改
一、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关系
二、与侵犯财产罪的关系
三、与渎职罪的关系
第三节 贪污贿赂罪条文的适用
一 贪污罪
二 挪用公款罪
三 受贿罪
四 行贿罪
五、介绍贿赂罪
六、单位贿赂罪
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八、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四十五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一 渎职罪的概念
二 渎职罪的特征
三、渎职罪的种类
第二节 渎职罪条文的修改
一 渎职罪的修改背景
二、渎职罪的修改思路
三 渎职罪的修改意义
第三节 渎职罪条文的适用
一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 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
四 私放在押犯罪
五 失职造成在押犯脱逃罪
六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七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八 徇私批准或登记公司设立 登记申请或
股票 债券发行 上市申请罪
九 应征税款不征或少征罪
十 发售发票、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工作
徇私舞弊罪
十一 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十二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十三 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十四 失职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罪
十五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十六 商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罪
十七 检疫人员徇私舞弊罪 检疫
人员玩忽职守罪
十八 追究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失职罪
十九 出入国(边)境管理失职罪
二十 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失职罪
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罪
二十一 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提供便利罪
二十二 招收公务员 学生工作徇私舞弊罪
二十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罪
二十四 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罪
第四十六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一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二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修改
一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修改依据
二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修改过程
三 军人违反职责罪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新罪的适用
一 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活动罪
二 作战消极罪
三 友邻部队处境危急不予救援罪
四 军人叛逃罪
五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六 擅改武器装备用途罪
七 非法出卖 转让武器装备罪
八 擅自遗弃武器装备罪
九 遗失武器装备罪
十 擅自出卖 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十一 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十二 私放俘虏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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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4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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