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是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文件
文件发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
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5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十五条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
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1”)、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2”)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3”)。考试顺序按照科目1、科目2、科目3依次进行,前1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1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1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2和科目3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其中,科目1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六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2,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3,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1、科目2和科目3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1和科目3;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1。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3。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2、科目3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三十二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1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第四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1次有2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1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1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3考试。
第四十八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3日”、“5日”、“7日”、“10日”、“15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3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令第29号)、1999年12月9日公布的《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第45号)、2003年8月29日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公安部令第67号)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附件
附件1
准驾车型及代号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 h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附件2
科目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机动车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除方法等机动车构造保养知识;
3、高速公路、恶劣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伤员急救的一般知识,危险物品运输知识及其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文明驾驶和职业道德等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二)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应当在90分以上。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线路和操作要求完成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2、对车辆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机动车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科目二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车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在不准许停车的行驶过程中停车两次;
6、发动机熄火;
7、驾驶两轮车考试时单脚或双脚触地。
三、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通过单边桥、上坡起步、通过连续障碍、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侧方停车、限速通过限宽门、起伏路行驶、低附着系数路面行驶等情况。其中,按照申请报考的准驾车型,设定必考项目: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上坡起步、侧方停车、直角转弯、曲线行驶、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
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上坡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上坡起步、曲线行驶、侧方停车、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手动挡汽车必须考试侧方停车、上坡起步,自动挡汽车必须考试侧方停车,其他项目考试由考试员随机选取;
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其中上坡起步、曲线行驶、通过单边桥、起伏路考试项目属必考项目,其他项目考试由考试员随机选取。
其他准驾车型的必考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考试员可以在必考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科目三考试项目。
2、在实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起步前的准备、起步、通过路口、通过信号灯、按照道路标志标线驾驶、变换车道、会车、超车、定点停车等正确驾驶机动车的能力,观察、判断道路和行驶环境以及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在夜间和低能见度情况下使用各种灯光的知识,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安全驾驶情况。其中,按照申请报考的准驾车型,设定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距离: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考试距离不少于7公里;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距离不少于5公里;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距离不少于3公里。
(二)合格标准
科目三考试满分为100分。按照不同准驾车型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评判标准。达到下列分值规定的,科目三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应当达到90分;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的应当达到80分。
附件3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七)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三)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
(二)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的;
(九)不按规定让行的;
(十)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五)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六)逆向行驶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三)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四)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五)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六)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七)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八)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十)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二)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三)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三)不按规定会车的;
(四)不按规定倒车的;
(五)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六)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七)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附件4
科目2、科目3考试车辆要求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车辆要求
(一)大型客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二)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米的半挂汽车列车;
(三)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四)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米的中型普通载客汽车;
(五)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
(六)小型汽车: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轿车;
(七)小型自动挡汽车: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自动挡轿车;
(八)普通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侧三轮摩托车;
(九)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其他考试用车的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科目三考试用车应当悬挂明显的考试车标志,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刹车装置。
附件5
各类准驾车型场地驾驶考试线路和操作要求
一、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场地驾驶考试线路和操作要求
目的:使机动车驾驶人掌握车辆的侧方移位和倒入库要领,培养机动车驾驶人对车体的空间感觉。
(一)图形设计:
1、图例
○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2、尺寸
(1)桩长:二倍车长,前驱动车,加50厘米;
(2)桩宽:大型客车、大型货车、中型客车为车宽加70厘米,小型汽车、方向盘式拖拉机、四轮低速汽车为车宽加60厘米;
(3)路宽:车长的1.5倍;
(4)起点:距甲库外边线1.5倍车长。
(二)操作要求:
从起点倒入乙库停正,再二进二退移位到甲库停正,前进穿过乙库至路上,倒入甲库停正,前进返回起点。
二、牵引车准驾车型场地驾驶考试线路和操作要求
目的:使机动车驾驶人掌握牵引车前进、倒车的方向运用,正确判断车轮行驶轨迹,培养机动车驾驶人在有限地域停靠车辆的技能。
(一)图形设计:
1.图例
●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 倒车线
2.尺寸
(1)甲、乙库长为整车长加1米,库宽为整车宽的1.5倍。
(2)甲库四角设桩杆,乙库在靠近甲库的一角设桩杆;甲、乙库之间相距2倍车长,分设在路中线的两侧。
(二)操作要求:
从甲库向前驶入乙库停正,然后倒入甲库内停正。
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准驾车型场地驾驶考试线路和操作要求
目的:使机动车驾驶人掌握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掌握曲线行驶及转弯的驾驶技能。
(一)图形设计:
桩线间距
桩间距
1、图例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2、尺寸
(1)桩与边线的距离为车宽加30厘米;
(2)桩间距为:
普通和轻便二轮摩托车:车长加50厘米;
正三轮摩托车:车长加40厘米;
侧三轮摩托车:车长加80厘米。
(二)操作要求:
从起点处起车按箭头所示方向绕桩行驶至终点处停车。
目的:使机动车驾驶人掌握三轮汽车前进和倒车的方向运用,正确判断车轮的行驶轨迹。
(一)图形设计
桩间距
1、图例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2、尺寸
桩间距为车长加40厘米;桩与边线的距离为车宽加30厘米。
(二)操作要求:
从起点绕桩前进驶出,再倒车绕桩反向驶回。
附件6
汽车场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
一、通过连续障碍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通过连续障碍时,对各车轮行驶轨迹和内轮差位置的判断能力。
(一)图形设计:
路宽=7米,圆饼直径=0.7米,B、C、D、E圆饼中点偏离路中心线1米;
饼高<车辆最小离地间隙,通常小型车辆6厘米,其他车辆10厘米。
圆饼间距为相邻两块圆饼中心点投影在路中心线上之间的距离;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所考核的圆饼间距为2倍车辆最前轮轴至最后轮轴距,小型汽车为2.5倍的车辆轴距。(牵引车考试只设A、B、C三饼,圆饼间距为1.5倍轴距,轴距是牵引车前轴至挂车最后轴的轴距)
(二)通过要求:
该路段共设置6(3)块圆饼,要求除小型车用一档外,其他车型驾驶用二档(含)以上档位车速,将车骑于圆饼之上通过,车轮轨迹不得碰、擦、轧圆饼,并且不得超、轧两侧路边缘线。
二、通过单边桥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对所驾驶的车辆,能准确运用方向,并对所有车轮位置的直线行驶轨迹的正确判断和掌握车辆不平行运行技术。
(一)图形设计:
桥宽=0.2m(体现抓大放小的原则);桥高≤车辆最小离地间隙,通常小型车辆桥高=0.08m,其他车辆桥高=0.12m;
甲乙桥错位=车辆轮距+1m;
甲乙全桥间距:牵引车挂车为2倍轴距,小型车辆3倍轴距,其他车辆2.5倍轴距;
桥面长度=1.5倍车辆轴距;坡道≤7% 。
(二)通过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要正确掌握方向,将甲、乙两桥分别用左、右边轮轧于轮下,平稳、顺畅通过。小型车辆使用一档(含)以上档位,其他车用二档(含)以上档位。
三、直角转弯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在急弯路段能迅速运用方向并对车辆内、外轮差距进行正确判断。
(一)图形设计:
路长≥1.5倍车长;
路宽:小型车辆为1轴距+100cm,半挂牵引车路宽为牵引车轴距+3m,其他车辆为1轴距+50cm。
(二)通过要求:
用低速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一次不停车完成,车辆可以由左向右或由右向左直角转弯通过。
四、侧方停车位
目的:让机动车驾驶人掌握将整车正确停于路右车位(库)中的技能,以适应日常驾驶生活中临时停车的需要。
(一)图形设计:
车位(库)长:大型客车为1.5倍车长减1m,小型车辆为1.5倍车长加1m,其他车辆为1.5倍车长
车位(库)宽=车宽+80cm;车道宽=1.5倍车宽+80cm。
(二)通过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不碰、擦库位桩杆,车轮不轧碰车道边线、库位边线的情况下,通过一进一退的方式,将整车移入右侧库位中。
五、上坡路定点停车与坡道起步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上坡路段驾御车辆的能力,正确地在固定地点靠边停稳车辆,以准确使用档位和离合器的能力,以适应在上坡路段等候放行时的操作需要。
(一)图形设计:
定点停车桩杆距坡底>1.5倍车长,全坡长>30m。
(二)通过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应通过视觉和感觉及时判断坡道的陡坦、长短及路宽等道路情况,采取恰当操作方法,控制车辆平稳停车和起步。做到转向正确,换档迅速,方向、制动、离合器三者配合准确协调。
六、限速通过限宽门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定车速下对车身位置的正确判断能力。
(一)图形设计:
路宽≥7m,门宽=车宽+60cm,共设置连续三个限宽门,三门之间各相距3倍车长,1、3两门设置于同一水平位置,2门与1、3门交错一个车宽位置。
(二)通过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应驾驶车辆将车速控制在不低于20公里/小时,将车辆从三门之间穿越,不得碰擦门悬杆。
七、百米加减挡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对车辆档位的熟练掌握
(一)图形设计:
(二)通过要求:
车辆由百米起点线处起步,在百米内完成从最低挡逐级到最高挡的加速,以及再从最高挡逐级到二挡的减速过程。
八、起伏路驾驶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掌握起伏路的驾驶要领和对起伏路面进行正确判断的能力,并做到制动、离合器、挡位三者配合适当。
(一)图形设计:
通常情况下,顶宽、底宽为车轮直径加60cm;
深高度:大型客车、小型车辆为6cm,其他车辆为12cm
设置时,应根据所通过车辆的离去角和接近角,在设置障碍时,要保证α角小于离去角,β角小于接近角。同时,设置障碍的深度和高度要小于车辆的最小离地间隙。
(二)通过要求:
车辆正常行驶在障碍物前20米内制动减速,用低速档或使用半连动通过,保证车辆平稳安全地通过障碍。
九、曲线行驶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方向的运用与对车轮轨迹运行的掌握
(一)图形设计:
路宽:大型车辆为4米,小型车辆为3.5米;
半径:大型车辆为10米,小型车辆为7.5米;
弧长:八分之三个圆周。
(二)通过要求:
车辆从弯道的一端前进驶入,减速换挡,以低挡低速从另一端驶出。行驶中不得挤轧路边缘线,方向运用自如。
附件7
汽车、摩托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
一、综合评判标准
(一)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驾驶考试不及格:
1、考试小型汽车不系好安全带;
2、气压不足起步;
3、不关好车门起步;
4、起步时车辆溜动距离大于30厘米;
5、车辆行驶方向把握不稳;
6、当右手离开方向盘时,左手不能有效、平稳控制方向的;
7、有双手同时离开方向盘现象;
8、换挡时低头看挡或两次换挡不进;
9、行驶中使用空挡滑行;
10、车速超过限定标准;
11、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左右摇摆或以脚拖地;
12、对车身前后、左右空间位置感觉差;
13、不能熟练掌握牵引车与半挂车分离要领的;
14、对采用断气制动结构的汽车,重新连接时储气压力未达到一定数值而强行起步的;
15、方向转动频繁,导致挂车左右晃动的。
(二)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车辆有异常情况起步;
2、起步挂错挡;
3、不放松手制动器起步,未能及时纠正;
4、起步时车辆溜动小于30厘米;
5、起步时发动机熄火一次;
6、换挡时有齿轮撞击声;
7、控制车速不稳;
8、停车未拉手制动之前,车辆后溜或停车后未拉手制动。
(三)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起步前未调整好座位,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
2、起步前未检查仪表;
3、起步时车辆有闯动及行驶无力的情形;
4、起步及行驶时驾驶姿势不正确;
5、掌握方向盘手法不合理;
6、行驶制动不平顺,出现车辆闯动;
7、摩托车制动时不同时使用前制动器;
8、挡位使用不当或车速控制不稳;
9、换挡掌握变速杆手法不对;
10、换挡时机掌握太差;
11、换挡时手脚配合不熟练;
12、错挡但能及时纠正;
13、制动停车过程不平顺;
14、停车后,下车不关车门;
15、不按考试员指令行车。
(四)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起步前未调整好后视镜(左、中、右);
2、起步前未检查挡位或手制动器;
3、发动机启动后仍未放开启动开关;
4、不放松手制动器起步,但及时纠正;
5、起步油门过大,致使发动机转速过高;
6、换挡时机掌握稍差;
7、停车时未拉手制动,检查挡位,抬离合器前先抬脚制动。
二、场内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
(一)通过连续障碍
1、不按规定路线完成的,考试不及格;
2、骑、轧一个圆饼的,扣20分;
3、车轮出路边缘线一次的,扣20分;
4、碰、擦一个圆饼的,扣10分。
(二)通过单边桥
1、其中有一轮未上桥一次的,扣20分;
2、已骑上桥面,在行驶中出现一个车轮掉下桥面一次的,扣10分。
(三)直角转弯
1、车轮触轧突出点的,考试不及格;
2、车轮每触轧道路边缘线一次的,扣20分;
3、借助倒车完成的,扣10分。
(四)侧方停车
1、行驶中轮胎触轧库位和车道边线的,扣10分;
2、车辆在入库停止后,车厢出库位线的,扣10分;
3、入库后未摆正车身位置的,扣5分。
(五)上坡路定点停车与坡道起步
1、车辆保险杠未定于桩杆线上,前后超出50厘米的,考试不及格;
2、起步时后溜大于30厘米的,考试不及格;
3、车辆保险杠未定于桩杆线上,前后不超出50厘米的,扣20分;
4、车身未靠边停止在距路右边线30厘米内的,扣20分;
5、起步时后溜小于30厘米的,扣20分。
(六)限速通过限宽门
1、时速低于20公里/小时通过的,考试不及格;
2、每碰擦一次门悬杆的,扣20分。
(七)百米加减挡
1、在百米内未完成规定加、减档的,考试不及格;
2、熄火一次的或越级换挡的或不能单手控制方向的,扣20分。
(八)起伏路驾驶
1、通过障碍时车辆严重跳跃,致使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离座的,考试不及格;
2、熄火一次的,扣20分;
3、通过障碍不平顺的,扣10分。
(九)曲线行驶
1、车轮位置判断有误,车辆挤轧路边缘线的,扣20分;
2、控制方向时机不好,调整方向过早或过晚的,扣10分。
三、实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及评判标准
(一)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不及格:
1、不按交通信号或民警指挥信号行驶;
2、争道抢行;
3、违反路口行驶规定;
4、违反铁路道口规定;
5、未留意,亦未遵照交通标志行驶;
6、违反分道行驶规定;
7、越中心实线逆向行驶;
8、行驶中骑轧中心实线;
9、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
10、不按导流线方向行驶;
11、不按规定避让人行横道中的行人;
12、窄路会车时不减速靠右边行驶;
13、会车困难时应让行而不让;
14、不具备超车条件时,强行超车;
15、超车后突然切入行车道,引起后车紧急制动;
16、故意不让后车超越者;
17、发现危险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
18、行驶中未能观察亦未按其他车辆发出信号行车;
19、行驶中不能正确使用各种灯光;
20、以指定停车标志作标准,未能停在正确位置(纵或横大于1米);
21、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
(二)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路口行驶转弯角度过大、小或打、回轮过早、晚;
2、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线上;
3、超车时不使用转向灯或不提前查看交通情况;
4、掉头方式选择不当;
5、掉头不注意观察交通情况;
6、控制车速过低或未能调整车速以适应路上情况;
7、以指定停车标志作标准,未能停在正确位置(纵或横小于1米,大于50厘米)。
(三)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路口行驶转弯角度稍大、小或打、回轮稍早、晚;
2、行驶中不按规定出入非机动车道;
3、行驶中变换车道之前,未查看交通情况;
4、遇情况时不会合理使用半联动控制车速;
5、未能及时发现车辆的各种故障而行车;
6、停车未查看交通情形,亦未及时发出或关闭讯号;
7、停车后,开车门前不查看侧后交通情况。
文件废止
200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