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级分为
一级巡视员到
二级科员12个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分为
国家级正职到
乡科级副职10级领导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分为一级到二十七级27个级别。
简要介绍
此次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
第十八条明确,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
一级巡视员、
二级巡视员、
一级调研员、
二级调研员、
三级调研员、
四级调研员、
一级主任科员、
二级主任科员、
三级主任科员、
四级主任科员、
一级科员、
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正式公布,在《
公务员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对
公务员职级进行了明确。
相关法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
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
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
衔级。
根据《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3月印发)。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原获得
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
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原获得
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
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原大专毕业定为科员二十六级,本科毕业定为科员二十五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原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
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根据《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
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
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
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
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
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
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第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