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级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科员12个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乡科级副职10级领导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分为一级到二十七级27个级别。
简要介绍
此次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
第十八条明确,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正式公布,在《公务员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对公务员职级进行了明确。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3月印发)。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原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原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原大专毕业定为科员二十六级,本科毕业定为科员二十五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原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第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
参考资料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国家公务员局官网.2008-12-08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国家公务员局官网.2020-03-13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3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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