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的,具有次于
宪法效力的命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和通过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
国家主席的签署才能生效,但国家主席没有否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必须签署通过。
所谓“主席令”,是指
国家元首行使职权、履行特定法律程序或确认某些
政府行为而签署发布的、
主权国家对内对外宣示国家政策的命令。凡经主席令确认的政府行为即具有
国家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在“
实位元首”制国家,国家主席或总统发布的命令是直接行使权力的结果,国家主席或总统对命令负全部责任。在“
虚位元首”制国家,国家主席或总统发布命令,仅起认证国家行为或公布的作用,不对国家行为负任何政治责任,一般由作出决定的议会或政府负责。
1954年宪法(《
五四宪法》)于第二章第二节第四十至四十三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八二宪法》)则于第三章第二节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之,其内容与《五四宪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大致相同,但删除“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一项,增加“进行
国事活动”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
总理、副总理、
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
紧急状态,宣布
战争状态,发布
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