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
农村的小资产阶级
介于贫农和富农之间的农民。农村的小资产阶级。一般占有土地,拥有一部分牲畜和劳动工具,生活来源靠自己劳动。一般不剥削他人,也不出卖劳动力受人剥削。
词语定义
一九五〇年六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认为一九三三年瑞金民主中央政府为着正确地解决土地问题而公布的两个文件,即“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除开一小部分现时已不适用外,其余全部在现时的土地改革中是基本上适用的。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精神,1950年6月30日开始,我国开始了全国范围的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即根据当时中国的土改现状和需要,将农村阶级划分成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中农又分“上中农、中农和下中农”。
词语解释
农村的小资产阶级。一般占有土地,拥有一部分牲畜和劳动工具,生活来源靠自己劳动。一般不剥削他人,也不出卖劳动力受人剥削。如果有轻微剥削(剥削收入占全部收入的25%以下)就成为富裕中农(又称上中农)。如果出卖部分劳动力受轻微剥削的则是下中农。
中农是农民阶级中的重要阶层。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中,少数上升为富农,大量沦为贫农。中农既是劳动者,又是小私有者,这种两重性决定了他们在政治上的动摇性。资产阶级无产阶级都力图争取他们。因此,中农态度的向背是决定革命胜负的一个因素。但在根本问题上,中农和无产阶级的利益是一致的,中农不仅能参加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也能接受社会主义,成为无产阶级可靠 的同盟军。在中国,中农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动力,工人阶级可靠的同盟军。在土地革命和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中农都是团结的对象,受到保护。
阶级地位
在这个阶级政策中,中共中央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到新中农出现后农村中农化的趋向,而是将“中农”阶层肢解掉:中农分为新中农和老中农,将新中农划入“贫农”阶层中而作为依靠对象,而将老中农仍留在“中农”阶层中而作为团结对象。中共中央对此解释说:“中农(即老中农)在一般农村中约占20%以上,他们都是劳动者,是革命的基本群众,历来都是工人阶级的可靠的同盟军。”
无论新中农还是老中农,既然是中农,由于他们的经济地位相同,都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也相应有着共同的发展方向和相同的思想倾向,一个作为依靠对象,一个作为团结对象,显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此,对于依靠新中农而团结老中农的阶级政策,很多基层干部是不理解的,出现了一些所谓“糊涂认识”。有人说:“现在中农是多数,所以应当依靠中农。”中共中央认为,“这说法也不妥当。”它解释说:“中农是多数是指包括新老中农在内而言,但不能把新中农和老中农混淆起来,新中农的上升道路不同于老中农,他们是因为在土地改革中分得了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有些人以后又参加了互助合作生产,而上升到中农的地位的。”因此,尽管都是中农,但因为两者对于互助合作的态度不同,因此不能同作为依靠对象:“依靠原来是贫农今天是新中农的阶层是对的,但因此而将老中农也划入依靠对象则是错的。”这里显然将老中农完全排斥于依靠对象之外。
经济地位
由于新中农的经济地位有了变化,他们的私有观念有所增长,而且开始向着个体经济的方向发展,那么对于现有的贫农和新中农是不是要加以区别呢?中共中央的解释是:“新中农在经济上比贫农要好一些,在经济利害的关系上同老中农是一致的,因此,在互助组或合作社处理新中农具体利益的问题时,必须注意到这一点。但是,新中农经济上升的道路是同老中农完全不同的,这种‘存在’就决定了他们都会积极拥护社会主义。”[21]因此,并没有将新中农与老中农一起视为“中农”阶层,而是仍归并到“贫农”阶层中。
这里,中共中央虽然承认新中农“在经济利害的关系上同老中农是一致的,”但却过分强调了新中农与老中农的区别,尤其是强调两者经济上升道路的不同,以此来说明新中农有社会主义的积极性,而老中农则没有,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这种解释,暴露了中共阶级政策的内在缺陷:沿用了土改时社会结构及阶级政策模式,仍将土改后的社会结构视为“宝塔式”的结构:下层是广大的贫农(包括新中农),中间是老中农和富裕中农,最上层是极少数的富农。这种划分,不仅将老中农排除在依靠对象之外,而且忽视了新中农作为“中农”所具有的强烈的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仅仅看到了其互助合作积极性的一面,这显然是片面的。1955年7月以后毛泽东对这个阶级政策的调整和修改,不能说与此问题无关。
社会影响
毛泽东对中农阶层的分析及阶级政策的再调整
中共中央在1953年最初制定的农村阶级政策时,虽然看到了土改后新中农的出现及农村中农化的现象,但出于政治斗争的考虑,并没有从“中间大两头小”的社会结构新格局出发来制定阶级路线,而是仍然沿用了“下边大上边小”的社会结构来确定阶级政策。具体的处理办法,就是将少数贫农与经济地位上升的大量新中农合在一起,作为依靠对象,将部分老中农作为团结的对象,而将富农作为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代表加以限制和消灭。这种划分,有两个漏洞:一是新中农尽管是从贫农演化来的,但毕竟经济地位已经上升到中农水平,思想倾向与贫农有一定差别,仍将它划入贫农,有些牵强;二是新、老中农同属于中农阶层,将新中农作为依靠对象而将老中农作为团结对象,显然是不合理的。密切关注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的毛泽东,对合作化运动中的依靠对象和团结对象问题进行了思考,看到了新老中农中的富裕者与贫困者在对待合作化的态度上有很大的差异。据此,毛泽东在承认农村社会仍是“下边大上边小”的“宝塔式”结构的前提下,提出了一种新的中农“分层”理论,对党在合作化运动中的阶级政策作了新调整。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各省、市和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合作化问题》的长篇报告,对农村阶级政策作了新的表述。按照毛泽东的社会结构划分,中国农村社会仍是“宝塔式”结构,其最下层是“贫农、新中农中间的下中农和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中间是新老中农的上中农;最上端是少数被限制和消灭的富农。
政治影响
在合作化运动中,邓子恢特别强调贫农与中农的“兼顾”,特别强调不能损害中农的利益,他的这种自觉意识,与他对土改后农村社会结构及中农阶层的认识密切相关。他认为土改后的中农化带来的是社会结构中农占据农民阶级的多数和支配地位,而贫农和富农仅仅占据少数,如果搞合作化不团结占多数的中农,或者损害了中农的利益,合作社是办不好的。邓子恢对个体农民,尤其是对中农的“单干”与“合作”两重性的认识是比较透彻的。他既看到了中农(包括新中农)走社会主义道路(搞合作互助)的积极性,但同时也看到了中农作为个体生产者发展个体经济(“单干”)的积极性。正因如此,他认为“现在各地还有一部分农民(主要是中农),甚至已经参加了互助合作的农民,对于社会主义仍怀有某种程度的顾虑,这是不足为怪的。”[25]他对合作化运动中许多地方夸大中农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强迫中农入社,贫农揩中农的油的思想和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他指出:“互助组合作社的内部问题,基本是贫农与中农的关系问题,对中农要照顾,要克服贫农向中农揩油的思想,不能像土改时候那样,土改时是搞地主以满足贫雇农,那是对的;今天揩中农油以满足贫雇农,那就错了。今天的贫雇农将来也要成为中农的,今天要他揩中农的油,将来就会让别人来揩他的油,这就使贫雇农对上升增加顾虑,结果两头不讨好。”因此,正确的方针应该是“双方兼顾”。
土改运动后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动,其中最突出的现象,是新中农的崛起和农村普遍中农化,而农村普遍中农化,导致了农村社会由“下边大上边小”的“宝塔式”结构,转为“中间大两头小”的“纺锤形”结构。这种情况,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农村社会结构的新变动及中农所具有的发展个体经济(单干)与走社会主义道路(互助合作)的双重积极性,使毛泽东和邓子恢等人出现了较大的分歧。毛泽东并不认为土改后的社会结构是“中间大两头小”的“纺锤形”,仍坚持“下边大上边小”的“宝塔式”;他认为农民不是普遍中农化,而是普遍的“不富裕”;中农不是发家致富搞单干的积极性高,而是走合作化的社会主义积极高。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0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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