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
征信机构对
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
个人信用历史记录。个人征信被称为每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目前,个人征信业务又进一步向
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领域拓展,与典当、担保、租赁等机构开展了合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
发展阶段。
企业征信系统采集了企业的各种商业
信用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年检等级、产品达标信息、税务等级信息、
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信息、进出口报关记录、
信贷融资记录和行业
统计分析信息等。
2015年1月消息,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后附名单)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
2017年4月23日人民银行征信局局长
万存知称,
综合判断,8家进行个人征信开业准备的机构目前没有一家合格,在达不到监管标准情况下不能把牌照发出去。
目前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随着
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报告将更广泛地被用于各种商业赊销、
信用交易和招聘求职等领域。 此外,
个人信用报告也为查询者本人提供了审视和规范自己信用历史行为的途径,并形成了
个人信用信息的校验机制。
4.行政机关、
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
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
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
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