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制是指主观责任制的对称。飞行事故或损害的发生,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一律由承运人负赔偿责任,除非旅客的死伤是由其本身健康状况所引起,或货物和行李的损失是由其本身属性、质量和缺陷所致。最早见于1971年的“危地马拉城议定书”。其特点是:在赔偿中针对旅客规定一个固定的赔偿限额,但这个赔偿限额不可以突破。
英国法院通过帕拉代恩诉简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 )一案,确立的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意味着在违约发生以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