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它不同于
过错责任原则,即
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承担
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
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非违约方无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承担
举证责任;相反违约方则需要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出现
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它不同于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
抗辩事由可以作为
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
免责的依据。
过错推定原则不是一项单独的
归责原则,它是属于
过错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过错责任的
归责原则均符合“无过错即无责任”,即若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则依据谁举证谁证明的归责由受害方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加害方才负担责任;若规定适用
过错推定,则依据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由加害方自行负担
证明责任。均符合有过错才负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