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
相关产品的成本或
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借记“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
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
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
累计折旧,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
计提折旧。
【例题·计算题】甲公司为大中型煤矿企业,属于
高瓦斯的矿井,按照国家规定该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每吨煤15元从成本中提取。2009年5月31日,甲公司“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科目余额为30 000万元。
(3)2009年6月份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的用于改造和完善
矿井瓦斯抽采等
安全防护设备,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0 000万元,增值税为3 400万元,立即投入安装,安装中应付安装人员薪酬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