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联盟是企业之间基于共同的战略利益,以一组相关的
专利技术为纽带达成的联盟,联盟内部的企业实现专利的
交叉许可,或者相互优惠使用彼此的专利技术,对联盟外部共同发布联合许可声明。
定义
专利联盟的出现,标志着专利竞争领域的一个重要转变,即从单个专利为特征的战术竞争转向以专利组合为特征的战略竞争。从竞争的性质来看,专利联盟既可以是进攻性的,也可以是防御性的。专利联盟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通过一定的专利组合或者搭配,可以在很短时期内改变产业的竞争态势,为企业带来多重价值。
形成
专利联盟通过集中管理成员专利的合作方法,实现了规避“专利丛林”和“反公共地悲剧”的功能。在专利丛林的环境中,
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专利数目非常多,厂商在制造一个新产品或推出一项新技术时,必须向许多其他拥有专利的厂商以专利许可费的支付来换取专利许可,从而出现“专利丛林”现象。
“潜水艇专利”是指专利机关审核申请的专利可能需要短至几个月长至几年的时间,只要相关厂商并不知道这些专利申请案件,在这段时间内,事实上厂商可能已在使用这些专利。更严重的情形是,这些专利可能在专利生效之前已经被广泛地使用了,一旦专利权授予后,这些厂商就侵害了这些专利权,此种专利称为“潜水艇专利”。生产厂商为了避免侵权诉讼以及处分,将被迫接受向专利权人支付可能过高的许可费。以及一些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布局”向侵权厂商索取专利许可费时,“专利丛林”更容易出现。
“专利丛林”又会引起“反公共地悲剧”。传统的“公共地悲剧”是指,如果资源产权没有受到保护,使用无需支付代价,资源将会被过度利用。水和森林资源就是“公共地悲剧”的典型例子。然而,在授予
发明专利权保护后,使用每一个专利前都必须取得许多专利权人的许可,反而使资源无法充分使用,成为后续发明与创新的障碍。这种情形与传统的“公共地悲剧”恰恰相反,“反公共地悲剧”的产生还跟专利的特征以及专利关系相关:当专利范围非常窄或专利关系为牵制或互补时,“反公共地悲剧”更容易产生。“反公共地悲剧”使原本专利制度鼓励发明以及奖励创新的立法目的落空,产生“无谓的损失”,并抑制创新。
除了“专利丛林”和“反公共地悲剧”两个专利联盟出现的直接原因外,
正反馈(positive feedback)引起的网络效应(Network Effect)、技术标准化(Standardization)引起较高的转换成本(Switching Costs)而带来的锁定(Lock-in)效应、敲竹杠(hold-up)和双重边际(double marginalization)引起的高交易成本等新经济壁垒(Shapiro,2001;Viscusi等,2000),以及企业间向竞合(Coopetition)模式发展的趋势,都推动了专利联盟的形成和发展。
组织结构
由于专利联盟中包含许多专利,可能包含好的和不好的专利,并且必要专利具有动态性。因此,专利联盟仅给被许可人一张专利编号的清单,并不解释每一项专利的内容或指导被许可人如何使用许可专利,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不会就每一个专利分别协商许可契约,而由被许可人自己依照专利编号研究每一个专利的内容,即要求“买者自慎”(caveat emptor)。Caveat emptor,它的意思就是买者自当其心,或者说买者自慎。这是英美法律中在强调自由竞争的时期中的一种主流理论。这对买方来说是相当不利的。法律逐渐进步,越来越保护买方的利益,这种理论已经逐渐地被疏离了。
专利联盟的价值在于全部专利的统一许可能确保被许可人的选择自由以及免于侵权诉讼,或符合某一标准,专利联盟应依照全部(而非每一个)许可专利的价值,“必须根据顾客价值,而不是生产成本,来为信息产品定价”,来决定许可费的数额。如果要求许可人保证专利联盟所包含的专利都有效并可执行,且要求许可人提供每一个专利的详细内容,并解释每一个许可专利与许可产品间的关系,甚至要求许可人告知逐项专利权的许可费,那么,许可人必须详细研究许多专利的有效性及其价值,专利联盟的功能就难以实现。实际上,如果专利联盟内以后被发现包含无效专利时,也只需将这些专利从专利联盟内剔除即可,但无法依照该无效专利的价值而减少许可费,否则必须对联盟中的所有专利再鉴价,这也会使专利联盟的目的及其作用尽失。
许可模式
专利联盟并无固定模式,因此专利联盟的具体许可方式非常多,可以是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或由所有专利权人另组一独立个体,再将所有专利权移转或许可给该个体;或是专利权人签署契约将所有专利移转给一个独立体,再由其执行许可。
(一)交叉许可
专利联盟的成员均同意彼此交换专利权时则为交叉许可。交叉许可是比较初级的专利联盟许可模式,最主要的特征为专利不向非联盟成员许可。交叉许可的当事人间一般不会成立一个独立个体来持有交叉许可的专利,而是由双方签署交叉许可契约,以使用彼此的专利。交叉许可能避免前文所述的牵制性专利以及互补性专利的问题,从而确保厂商在设计以及营运上的自由度,有助于产业技术流通,促进产业技术发展。例如:在微处理器的设计与制造市场以及软件产业内,交叉许可很常见,且多被用来解决牵制性专利的问题。此外,交叉许可也可以避免潜在的专利诉讼或解决现存的专利纠纷。例如:HP以及Xerox于2001年时宣布交叉许可,以解决彼此间的专利纠纷。交叉许可的许可费条款,要根据专利权人彼此的专利重要性差距而定:若差距较小,一般没有许可费条款;但差距很大时,由于交叉许可将削弱垄断势力而促进竞争(Shapiro,2001),且交叉许可的目的不只是为了弥补彼此专利的不完整性时,一方可能需要给付另一方一笔平衡费用(balancing payments),专利许可契约通常会有许可费条款或其它限制条款。?
交叉许可一般仅涉及两个专利权人,但也可能涉及超过两个的专利权,在某些产业内(如半导体产业),公司的整体专利组合(patent portfolio)的交叉许可是很常见的,此种情形称为组合打包许可(portfolio package licensing)。组合打包许可最适合专利权交叉的情况,因此可能存在于竞争者间,但也可能存在于不同产业内的公司间,但至少这两家公司的业务间有一些重叠性。例如:在1983年,HP与Intel签订了一个整体专利组合的交叉许可契约,HP同意与Intel互相交换以及未来的专利以及专利申请,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专利纠纷。
(二)独立个体许可
专利联盟也可能是由许多专利权人另成立一个独立个体,并将成员的专利权移转或许可给该个体,Merges(1996)表示:在专利联盟内,许多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移转或许可给一特定个体,然后再由该个体通过许可、制造或兼两者,来利用该专利集合。这种专利联盟的模式是先成立一个独立个体,并分别将成员所拥有的专利权移转或许可给独立个体,独立个体再将所有的专利权许可给成员,并由独立个体负责所有专利权对外的许可活动。
(三)混和模式
许多专利权人也可彼此相互交叉许可,因此他们各自皆可使用彼此的专利权。然后,再由其中一个专利权人统一许可给第三方,即由联盟成员签署契约将集中的专利移转给一个许可人,由他负责对外的许可。在信息产业内就有不少案例,DVD3C专利联盟与DVD6C专利联盟都是这样操作的。这种专利联盟的模式是对交叉许可模式的拓展,在交叉许可的基础上,有其中一个成员负责对外的许可活动。?
在我国推行自主产业标准时,对专利联盟的组织结构和许可模式的研究更为重要。随着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技术重要性的日益凸现,国内很多企业认识到了专利的重要性,开始注重专利合作和同行业的专利布局,并积极主导标准制定。掌握核心专利,并围绕核心专利建立专利池,通过专利联盟让技术更加稳固,并转化成行业竞争力。
专家分析
“专利联盟在中国不断出现,也是发展的必然。”张平在分析我国出现大量专利联盟的现象时告诉记者,由于分工越来越细,产业链延伸,导致某一产业内厂商众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关联度也越来越高,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密集,便形成了“专利丛林”。专利联盟有利于消除专利交叉许可的障碍,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可令减少专利纠纷、降低诉讼成本等优势愈发凸显。此外,传统的专利许可都是使用者向不同的专利权人分别请求许可,而专利联盟则可以汇集某一行业的专利技术对外进行一站式许可,也可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张平指出,专利联盟并非洪水猛兽,其在发达国家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它在实践中往往由一个公司或者是缔结的产业联盟主导制定标准,然后征集该标准内的必要专利构建联盟,标准制定者通过专利联盟控制标准甚至垄断产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技术标准催生了专利联盟。
对于政府在专利联盟发展中的角色定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池状态研究”课题组的结论是,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行业、技术创新活力旺盛的重点产业和地区,以及有遭受跨国专利联盟进攻风险之虞的行业,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政策倾斜和环境保障,构造重点产业集群专利引领,整合产业结构。此外,应重点完善专利池的相关制度建设,引导联盟逐步完善许可制度、必要专利评估制度、专利更新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等,建立必要的反垄断审查和垄断预警机制,提高专利联盟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