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许可是一种基于谈判的、
在产品或
产品生产过程中,需要对方拥有的专利技术的时候,而相互有条件或无条件容许对方使用本企业专利技术的协定。其中,交叉许可协定的内容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除了容许双方使用各自的、已被授权的专利技术外,还可以包括固定或可变动的许可费,同时还可以包括双方拥有的所有专利或部分专利以及未开发的专利等。
正如95指南(1995年,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特许协议中的反托拉斯指南》)所指出的,交叉许可协议与联合授权协议(也称联营协议)通常是有利于竞争的,因为这些协议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这些协议可能产生有利于竞争的影响主要来自于以下方面:
但另一方面,这样的协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尤其是当这样的协议被用作一种明显的实现
固定价格、分配市场和顾客的机制时,就会对竞争产生严重的妨碍作用。
在美国,当交叉许可协议涉及横向竞争时,如果损害了作为实际或潜在的
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就会引起
反托拉斯法上的问题。
同样,如果具有
市场支配力的实体之间订立的这种协议排除他人参加,则也有可能被认为是触犯了反托拉斯法:协议致使被排除的公司失去在采用被许可技术的产品市场上进行
有效竞争的
能力;
联营的实体经过合作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力。
此外,如果一项联营协议导致减少参与者进行
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从而产生妨碍创新的后果,也将被认为是触犯了反托拉斯法。
交叉许可合同又称为互换许可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当事人各方,均以其所拥有或持有的技术,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交换技术的使用权,供对方使用。在这种合同中,双方均具有双重身份,一方既是某项技术的许可方,同时也是相关技术的被许可方。
交叉许可既可以是独占性的,也可以是非独占性的。它一般在特定条件下采用,如在
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共同研究开发等项目中通常会采用交叉许可合同。在其中体现的更多的是双方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
例如,甲公司具有技术专利A,乙公司具有专利B,而要生产产品C的最佳方法是结合专利A和专利B。于是为了充分实施自己的技术,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甲公司和乙公司签署交叉许可合同,达成协议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