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号是在授予专利权时给出的编号,是文献号的一种。文献号是各工业产权局在公布专利文献(包括公开出版和仅提供阅览复制)时编制的序号。
专利号与申请号
申请号:在
专利申请人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给予专利的申请号。
专利号:
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
专利证书上专利号为:ZL(专利的首字母)+申请号。若一个专利在申请中,但是却在申请号前加上ZL字母(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授权专利),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工商行政部门会依法给予查处。
特点与作用
特征
1、排他性,意思很简单,即是指在一定时间(专利权有效期内)和区域(法律管辖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2、区域性,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 。
3、时间性,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
作用
1、区别作用:可以使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与自己的产品区别开来,从而避免消费者混淆;
2、警示作用:因为专利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仿制和销售
3、广告宣传作用:使消费者通常认为标注有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产品在技术性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要优于同类传统产品,所以会信任产品质量,从而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
含义
中国的专利号基本分为以下种情况:
2004年之前的专利号,它分为四段,例如:97101765.4
第三位为第二段(一位数字组成)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
第四到第八位为第三段(由五位数字组成)表示当年该类申请的序号数,如01765表示当年1765件申请;第九位为第四段(由一位数字或符号组成)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校验位,它是用前8位数字依次和2、3、4、5、6、7、8、9相乘,将它们的乘积相加所得之和,再用11除后所得的余数,当余数为10时,用X表示。如:专利号ZL95115608.X ,计算最后一位数字的计算方法为9×2+5×3+1×4+1×5+5×6+6×7+0×8+8×9=186,将186除以11,所得余数为10 ,即用X表示。 由此即可识别专利的真伪及估计专利的价值含量。
专利号的查询——读懂专利申请编号的含义
2003年以前专利申请号编号形式(8位数字加上一个小数点)
申请年号+专利申请种类+申请顺序号
前2位数字表示申请年号,
第3位数字中:
1= 发明专利申请
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8=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
9=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后5位数字为申请顺序号。
小数点后面一位数是计算机的校验码,是用前8位数依次与2、3、4、5、6、7、8、9相乘,将它们的乘积相加所得之和,用11除后所得的余数。当余数大于等于10时,用x表示。
例如,扬子冰箱液体排放装置的专利号为ZL88201465.X,即该专利是1988年申请的第1465件实用新型专利。
2003.10.01启用的最新专利申请号编号形式(共12位数字,加上一个小数点)
申请年号+专利申请种类+申请顺序号+计算机校验位
前4位数字表示申请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申请种类:
1= 发明专利申请
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8=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
9=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申请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
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