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
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1.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
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
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省辖市、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4.省辖市、县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
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省辖市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
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6.根据事业单位的
社会功能、
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7.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国家和各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10.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各省实行
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
科学研究和
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创造出重大
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国家、省级自然科学、
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省级以上
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