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车险不足额投保,保险公司会按照
保险金额除以车辆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那么客户获得的赔偿可能会低于
事故损失。
虽然同属
财产保险范围,但
家庭财产保险却是一个例外。市民投保家财险完全可以自主决定保险金额,并且保险公司实行的是“损失多少,
理赔多少”的原则,不会出现不足额投保中按
比例赔付的问题。
产生
不足额保险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①
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保险标的物的部分价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为节省保险费或认为有能力自己承担
部分损失而自愿将一部分危险由自己承担。后者如在
共同保险中,应
保险人的要求而
自留部分风险;②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③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由于
不足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
保险金额低于
保险价值,其差额部分的危险投保人并未转移给保险人,不足额部分应视为投保人自保。当发生
全损时,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当发生部分损失时,通常适用比例
分摊原则,即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按比例分摊。在英美等国家多采用“
第一危险”的赔偿方法,即首先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为赔偿给付,如果实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超出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