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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对称。宪法的一种形式分类名称。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产生的宪法性文件、惯例、法院判例等构成的宪法。如
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它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其内容见于英国
资产阶级在与封建贵族的斗争和妥协中,先后通过的宪法性
法律文件、确认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和法院的判决之中。不成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比较容易,属于
柔性宪法。但内容上欠明晰确定,不易于为人民所掌握。因其条文庞杂,来源广博,容易引起运用者的曲解原意与玩弄。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英国宪法的主体即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1628年的《
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
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
权利法案》、1701年的《
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
国会法》、1918年的《
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
人民代表法》,等等。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决定于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除了英国外,
以色列、
沙特阿拉伯也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厂蒲莱士1884年在
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
宪法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