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SHANGHAI GOLD & JEWELLERY TRADE ASSOCIATION), 成立于1996年12月,为本市以黄金、铂金等贵金属为主要原材料的饰品零售、批发、生产加工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介绍
协会现有各种所有制会员单位226家,连锁商店300余家,其中副会长单位29家,理事单位50家,行业覆盖面达到85%左右,老凤祥、老庙黄金、亚一金店、城隍珠宝、
中国黄金、张铁军集团、东华美钻、周大福等国内黄金珠宝的龙头企业和
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钻石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及相关的大专院校均为我会会员,另外加拿大、泰国、韩国和港、澳、台地区,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天津等地也有企业加入我会,市场销售占有率达90%以上。协会宗旨:服务、协调、自律、指导,团结行业企业,凝聚行业力量,代表行业利益,规范行业行为,发挥行业优势,促进上海黄金珠宝饰品行业的繁荣发展。
为进一步拓展协会功能、转型发展,在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支持下,成立上海市工商联黄金珠宝商会,创新驱动珠宝类各项业务。协会注重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先后制定了《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铂金饰品价格自律实施细则》、《上海市黄、铂金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与兄弟行业协会共同制定了《上海市镶嵌类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与公安部门合作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九部分,与会员企业正在联合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黄金珠宝饰品零售店经营规范》等行规行约。积极倡导计量诚信、质量诚信、价格诚信、营销诚信、服务诚信、信用诚信等“六个诚信”。
为弘扬首饰文化、推进品牌建设,协会连续八年举办“上海国际首饰时尚节”, 连续五年举办上海购物节重点板块之一的“上海国际黄金珠宝节”,连续六年举办“中国黄金与贵金属峰会”,吸引了13个国家和地区160余名高层人士参与,参会人数中有30%以上为外籍人士;为豫园商城地区赢得“中国黄金珠宝第一城”称号;与《中国黄金报》合作,每月出版一期“上海黄金饰品行业新闻月刊”,全国发行量达10万份;颁发过上海市黄金珠宝首饰消费者问卷调查“
白皮书”;发起成立并控股
上海五角场黄金珠宝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万达广场打造上海地区单层面积最大的近6000平方米的黄金珠宝商铺,开创了行业协会服务地方、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成功范例,也为完善行业协会的造血功能开创了一个有效机制。协会的知名度、美誉度在国内外日益提高,为发展上海乃至全国的黄金珠宝产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协会章程
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经营零售、批发、生产加工的以黄金、铂金为主要材料的首饰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市社团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宗旨:服务、协调、自律、指导。团结行业企业,凝聚行业力量,代表行业利益,规范行业行为,发挥行业优势,群策群力,促进黄金饰品行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
上海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行业培训、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编辑出版、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
第六条 任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品牌评优推荐等活动。
(三)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四)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要求;
(五)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六)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七)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编辑出版黄金珠宝首饰刊物;
(八)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政府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调查处理;
(九)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参与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和接待国际同业代表的来访和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黄金、铂金为主要材料首饰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会员企业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够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颁发会员证以及会员单位铜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单位铜牌。会员企业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同行利益以及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免由会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聘免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具体人选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和可能条件,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决定终止的会议,必须有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决议即为有效,终止决议需报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1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