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植物生理学会
1979年成立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上海市植物生理学会。成立于1979年。是由上海市植物生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理事长是学会的法人代表。是上海市植物生理学会的挂靠单位。
学会概况
上海市植物生理学会,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下属的地方性学术团体。现有团体会员15个单位,个人会员450人。
学会的宗旨是“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植物生理学工作者,为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以及加速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教学创新、推动科学普及、提供业务咨询。
学会接受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理事会
第八届理事会
理 事 长:卫志明
副理事长:陈万生、何祖华(常务)、黄剑华、瞿伟菁、唐克轩、张庆费
秘 书 长:黄继荣
副秘书长:何秀萍、胡永红、郁萌萌(专职)
理 事:陈 沁、戴咏梅、邓志瑞、丁如贤、何亚丽、黄清俊、蒯本科、李小方、米华玲、马 伟、
朴钟泽、秦 俊、吴晓春、 薛红卫、薛万新、姚 雷、杨仲南、张大兵、张冬梅、周铜水、张 森、张 雯、周志疆、朱为民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市植物生理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市植物生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地开展国内外学术上的交流和自由讨论。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植物生理学工作者,为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以及加速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教学创新、推动科学普及、提供业务咨询。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学科研究、教学和生产的人员;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本学科研究、教学和生产等方面工作,或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在本学科领域工作多年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应的学术水平者;在读研究生;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以及与本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有优先取得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3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行退会,本团体将追缴其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理事会换届筹备工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19 18:37
目录
概述
学会概况
理事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