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上海市非营利性、专业性的教育基金管理组织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SHANGHAI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成立于1993年10月1日,是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的教育基金管理组织。
组织简介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3年教师节,现由上海市政协副主席谢丽娟任会长。10年来,已募集资金2.74亿元,资助本市高校“曙光计划”等项目共计人民币1.76亿元,为上海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团名称: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英文:SHANGHAIEDUCATIONALDEVELOPMENTFOUNDATION
缩写:SEDF
第二条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的教育基金管理组织。依法享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为依据,致力于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推进全社会尊师重教风气形成和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为:筹集、管理、使用基金,奖励尊师重教单位和个人,资助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体如下:
1、负责向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接受捐赠。
2、负责对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进行登记、管理和使用。
3、负责将基金用于资助符合上海市教育发展规划和目标的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学研究、教育设施装备现代化和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4、通过各种公关活动和媒体宣传,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育,奖励尊师重教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5、积极沟通政府与学校之间、学校和企业之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联系,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组织
第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在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下,通过酝酿协商产生。理事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根据会长提名,任免副秘书长;
4、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
6、决定理事的增补;
7、决定本会的终止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和业务的特别需要,理事会会议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有效,其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三分之二同意为有效。
第九条理事会聘请若干高层领导及声誉卓著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第七条3、5、6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有效,其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三分之二同意为有效。增补常务理事应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本会的常设机构是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长、监事由理事会聘免。
监事会职权是:
1、监察本会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情况;
2、监察本会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年终决算;
3、监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本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有以下几部分: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款;
2、基金的增值收入;
3、基金投资不动产的增值收入;
4、本会举办各种活动的收入等。
第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明的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其主要原则是:
1、按筹集、管理、使用三项职能分离的原则设置工作机构;
2、实行民主管理,建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3、基金用于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和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4、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5、每年的收支情况,抄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本会建立严明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
第十五条本会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制度,在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平时年度审计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会章程的修改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同意通过,并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遇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需终止组织时,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决定自动终止的理事会会议必须提前十五日以上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由实际到会理事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九条终止决议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同时,在市教委指导下,由理事会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然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捐赠方法
一、本基金会接受海内外各界团体及人士本着自愿的原则给予的捐赠。
二、捐赠可用现金、汇款、支票、有价证券等,也可捐赠实物。
三、海外友好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进口物资海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免税。
四、凡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均编号登记,发给纪念品,捐赠1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000元以上的个人发给荣誉证书;捐款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万元以上的个人授予荣誉纪念品,并推荐新闻单位宣传报道。
五、经有关部门同意,企业(包括国内三资企业)给本基金会的捐赠款额,允许在税前列支。
六、海内外各界及人士凡捐赠款额达100万元以上者,本基金会将设立以单位名称或个人名字命名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的资助和使用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其捐赠单位可作为基金会理事单位,并推荐一位代表担任理事会理事;捐赠1,000万元以上者,将被邀请担任本基金会的副会长或顾问。
参考资料
基金会章程.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03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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