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计学会诞生于1979年,是由热爱会计事业,有志于会计学术研究的人士,按照自愿原则发起组建的群众性会计学术社团。已先后加入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中国会计学会为团体会员。学会领导成员都是会计学术界的知名人士,历任会长有黄逸峰、顾树桢等。
学会简介
现任会长为汤云为,副会长为孙铮、李若山、郁子冲、邵瑞庆等。秘书长为黄光懋。学会现有个人会员3,000多人,各区县会计学会均已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学会现有分支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21个,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
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在各个时期在经济工作所制定的方针政策,开展会计学术研究,力求使研究的内容进一步服务于本市会计实务工作,服务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每年都制定一批研究课题,其中如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推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都是近年来重点研究项目。通过系统深入的研究,获得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其中大部分已提供各级财税部门作为制定决策的参考,赢得各有关方面的重视。并且历年来已有20多篇论文分别荣获市社联和
中国会计学会优秀学术成果奖。同时,学会也连续两次经市社联评定为优秀学会。 学会成立以来,还运用讲座、报告会等各种形式组织科普活动,宣传普及会计法制,会计理论和会计知识。并曾组织编写《工业企业财务人员进修丛书》共10册对外发行。既提高了大家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影响。学会编辑出版的《上海会计》,经过多年来的精心培育,刊物质量不断提高,获得会计界的好评,曾先后被评为“全国会计类专业核心期刊”和“全国优秀经济期刊”并入编“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
现任领导
会长:陈信元
副会长:郑育红、董鑑华、秦正余、刘勤、李培功、兰敏
秘书长:郑育红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会计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会计学术和实务界人士,区县会计学会和部分重点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本会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团结、组织上海市会计理论、教育和专业工作者,独立自主地开展会计学术研究和科普活动,促进会计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挂靠单位是
上海市财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立在上海市徐汇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和推动会计学术研究、开展专题调查,推动会计改革和发展,并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2.举行专业培训和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提高财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3.编辑出版会计书刊,努力提升《上海会计》会刊和办好学会网站,宣传普及会计法制、会计理论和会计知识,总结学术成果,交流信息动态;
4.承接课题研究任务,为党政领导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规划、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5.评选优秀论文和专著,并给以表彰。
6.认真听取积极反映会计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从事会计学术研究、会计咨询、会计培训、会计书刊的编辑出版和会计优秀论文的评审、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得超越章程规定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坚持: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赞成本会宗旨,有志于会计学术研究,并能积极参加学会会务活动,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和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者;
2.高等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财会教育或实务工作五年以上者;
3.高等院校财经专业毕业,从事财会教育工作或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有较大贡献并发表过财会方面的论著或译著者。
4.大中型企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并积极从事会计学术研究和参加学会各项会务活动者。
凡经核准登记的本市各区、县的会计学会赞成本会宗旨,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并可推选代表参加各项活动,部分重点企事业单位可以发展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并可派代表参加本会的会务活动。
已成立区、县会计学会的地区中的会计工作者,原则上按照地区会计学会规定的入会条件,申请加入地区会计学会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顺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
2.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
本会为便于开展活动,可按行业系统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或按课题类型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成为本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不设理事会,可制定工作条例,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协调。
凡已按规定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可以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系统或地区中的会员可编成若干会员小组。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利;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与有关学术研究活动,论文撰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
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构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选举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报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社会团体工作管理经验,并能专职或主要从事学会工作;
(八)具有财会、经济类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不低于80%。
(九)会长应为具有财会、经济类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有以下情况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办事机构
(一)本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会秘书处,在理事会和正副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具体工作。
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聘免。
(二)本会设学术委员会、组织领导学术研究和科学普及工作,评审优秀学术研究成果,并对重大学术活动作出规划。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三)本会设《上海会计》编辑委员会,组织领导会刊《上海会计》的编辑出版工作,并对足以影响会刊质量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编辑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1.会员缴纳的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二十元;团体会员每年缴纳2000元。
2.本会举办的实体机构收支结余的上交部分。工作委员会按其团体会费、办班、咨询服务收入10%上交市学会作管理费。
3.购买政府服务和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资助或个人捐赠。
4.利息收入和根据本会业务范围组织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学会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章经2007年月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