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主承销商在公司
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已对发行公司有较深了解,所以常同时担任发行公司的
上市推荐人。有些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由主承销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的
证券经营机构共同承担。也有些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单独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荐人资格并对发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证券经营机构承担。
证券保荐人和推荐人之间的共同性表现为:证券保荐人和推荐人均是在市场内找一些合适的公司而协助这些公司上市。在向联交所申请上市的过程中,由于这些公司是由证券保荐人和推荐人推荐上市,证券保荐人和推荐人们有责任对这些公司的业务作出详细的了解及验证,包括参观这些公司的工厂、办公室,查看他们的业务文件,及委聘律师查核这些公司的法律文件等等。
第一、保荐人的推荐对一个公司能否在二板市场上市起有关键作用。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的上市申请区别在于,二板市场施行的是宽松式的
核准制,没有限制额度,只采用了形式审查。一般来讲,对于保荐人推荐的公司的上市申请主管证券的部门也会予以批准。同时二板市场的证券主管部门为了达到对上市公司管理的目的,对保荐人也实施严格的管理方式
第三、推荐人的职能仅限于在公司上市之前,上市后即中止,证券保荐人的职责期限更长,延续到公司上市后数年的
存续期内。
(二)有长期投资能力或长期权益资金供给力的独立法人,如投资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担保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金融机构、企业孵化器等;
2004年初,在国外创业板盛行的
保荐人制度承载着监管者、投资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的期望于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启动,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开始运行,我国建立对证券发行上市的市场约束机制进入探索阶段。保荐人制度的本质目的是要通过建立有效的证券发行机制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并通过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来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责任及形成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将选择优质上市公司及保护投资者的责任完全落实到相关的机构和个人身上。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从本质上讲仍然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不成熟市场,保荐人这一舶来品在我国的制度构架与价值实现,包含很多重要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研究和探讨。 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部分又分四章对我国保荐人制度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 第一章对保荐人制度的法律价值进行了探讨。首先简要介绍了保荐人与保荐人制度的涵义和法律特征等基本理论,然后阐述了保荐人制度的基本原则,最后以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和现状为背景分析了保荐人制度的法律价值。 第二章对国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在对英国AIM、美国纳斯达克、加拿大风险交易所和德国、法国、意大利新市场以及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的基本制度构成进行概括介绍之后,综合分析了海外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呈现出的保荐人资格标准普遍比较严格、上市保荐业务的实质是挑选优质上市公司和降低市场风险效果显著等共同特征。 第三章对我国保荐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剖析。首先,介绍了我国对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取得的法律规定,对保荐代表人“
一考定终身”的制度弊端进行了探讨;其次,介绍了我国保荐人的法律职责,基于我国保荐机构权、责、利的不均衡状态分析了保荐人职责实现的障碍;再次,归纳了我国保荐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对规定中过宽、过严和责任追究形式的不完整和配套法律规定的缺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第四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保荐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保荐人资格审查内容的综合评价化、保荐人权责的合理化和保荐人法律责任追究方式的多样化等。
根据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度考试计划安排,2013年第一次保荐人资格考试将于2013年6月进行,第二次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时间为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