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客体
法律术语
一般客体(The general object),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或法益)。首先,犯罪客体表现为社会关系,即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犯罪客体的概念
具体表现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合法权益。其次,犯罪客体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某种社会关系只是由道德规范或者其他社会规范调整与保护,而不是由刑法或者不需要由刑法调整与保护,则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最后,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所谓“侵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侵害事实,如杀人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二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威胁,或者说有侵害的危险,如杀人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他人死亡,但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性。
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典在第2条、第13条中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各类社会关系的规定,是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把刑法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进而认识犯罪的阶级实质,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了解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政治意义。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因此是研究一般犯罪特征的依据,也是研究其他层次犯罪客体的基础。 犯罪存在一般客体,说明任何犯罪行为都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并不仅仅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而是犯罪人与国家社会、人民利益的冲突。
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一般客体反映着犯罪行为的共同本质,说明任何行为都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从不同角度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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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犯罪客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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