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中尉,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次军衔制时期,军衔等级草拟方案中的一个军衔级别称谓,为
尉官的第二个级别,后未被正式采用。
1952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筹备实行军衔制工作,当时
总干部部和苏联专家初步制定出一套军衔方案。该方案将军衔设为6等20级。元帅3级:大元帅、国家元帅、兵种元帅;将官4级:
上将、
准上将、
中将、
少将;校官3级:
上校、
中校、
少校;尉官4级:
上尉、
一级中尉、
二级中尉、
少尉;军士4级:
准尉、
上士、
中士、
下士;士兵2级:
上等兵、
列兵。
195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对上述方案作了修改:增加
大校一级;将上将、准上将改称
大将、上将;将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改称
大尉、上尉、
中尉;其它不变。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军衔设置上比1953年条例草案减少了兵种元帅、准尉两级,共设6等19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