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列入尉官等次,如法国、
巴基斯坦、韩国、蒙古、
土耳其等国;有的列入士官(军士)级别,如
荷兰、
印度尼西亚、
保加利亚等国;有的列为军官与军士之间的一个非官非士的独立等级,如英国、日本、
摩洛哥、
尼日利亚等国。
1649年,
俄国军队首次称旗手为准尉,旗手从最勇敢、最健壮且经过战斗考验的军人中挑选。
彼得一世建立
正规军时,于1712年正式设立准尉军衔,作为步兵和骑兵中的最低军衔。1722年颁布《官级表》,将准尉分为两个等级,“下级准尉”列入军士的等级,准尉列入
尉官行列。
在中国,
清政府引进军衔制度后,规定设置准尉军衔,称为“
额外军官”。辛亥革命后,
南京临时政府继续沿用。
北洋政府改称“准尉官”。国民党政府称“准尉”和“准佐”,并规定“不列入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5~1965年首次实行军衔制度期间,未设置准尉,但实际上授有准尉,最多时有11万余人。准尉为副排级人员,算干部不算军官,在军队内部称之为“预备军官”。1988年新的军衔等级中未设准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