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是由
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一项教育法律,1973年7月苏联第八届最高苏维埃第六次会议通过。共 14章65条。规定教育总方针,国民教育的基本原则、制度,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和任务, 学生、教师和家长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机构的物质基础等。国民教育的目的: 培养学识渊博、全面发展、积极的
共产主义社会建设者。
苏联最高苏维埃1973年7月19日通过的一项教育法律。苏联在1958年进行了加强学校同生活联系的改革。到60年代发现学校中生产劳动时间过多,教育质量下降;同时鉴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在进行教育内容现代化的改革,于是苏联从1964年开始,对学校教育再一次进行改革。由苏联科学院主席团和俄罗斯联邦教育科学院主席团共同成立确定中学各科内容和性质的委员会,使苏联的“教育内容和性质符合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发展水平”。经过10年努力,基本上完成了这项工作。于1973年通过了这个国民教育立法纲要,取代1958年通过的《关于加强学校同生活的联系和进一步发展苏联国民教育制度》的法律。
这个立法纲要共14章65条。前言中指出:苏联国民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识渊博的、 全面发展的、 积极的
共产主义社会建设者。苏联国民教育的使命是使每一个苏联人的精神和智力需要都能得到发展和满足。苏联国民教育立法的目的是要积极地完善全国的国民教育事业,进一步巩固这一领域里社会关系中的社会主义法制。在第一章总则中,对国民受教育的权利,国民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制度和教育领导体制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此立法纲要规定,普及 8年的
义务教育,使青年普遍接受
中等教育,广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
高等教育,在学校里用本民族语言进行
教学,扩大学前和校外教育机构网,实行免费教育,组织各种形式的生产教学和采用各种形式提高劳动人民的生产技能。立法纲要还规定,苏联的学制包括
学前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校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后的各章详细地阐述了各级各类学校的任务,学习年限和毕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