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著录总则》 作为制订各类型文献著录标准(即各分则)的依据,对文献著录的要求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包括:著录项目及其排列顺序、著录用标识符号、著录用文字、著录信息源、著录项目细则等。由
中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 6分会主持制订。
中国文献著录国家标准系列。包括《文献著录总则》(GB3792. 1-83,1983年 7月 2日发布,1984年4月起实施);《
普通图书著录规则》(GB3792.2-85,1985年1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起实施);《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GB3792.3-85,1985年 2月12日发布,同年10月起实施);《非书资料著录规则》(GB3792.4-85,1985年2月12日发布,同年10月起实施);《
档案著录规则》(GB3792.5-85,1985年5月10日发布,1986年 1月起实施);《
地图资料著录规则》(GB3792.6-86,1986年 6月19日发布,1987年1月起实施);《古籍著录规则》(GB3792.7-87,1987年1月 3日公布,同年 10月起实施);《乐谱著录规则》(1991年5月征求意见稿)。这些规则除《档案著录规则》外,均相应采用了《
国际标准书目著录》(ISBD)的总则和分则。
《文献著录总则》 作为制订各类型文献著录标准(即各分则)的依据,对文献著录的要求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包括:著录项目及其排列顺序、著录用标识符号、著录用文字、著录信息源、著录项目细则等。《文献著录总则》规定的著录项目分为必著项目和选择项目 (见表,表中名称后带星号者为选择项目,用户可视实际需要决定选用与否)。标识符除了方括号和圆括号以外,均为前置符号。该《总则》已从1989年起进行修订,按照1991年修订报批稿,它规定的著录项目及标识符号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