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商品到货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
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法律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实施背景
消费者网购投诉正在大幅上升。记者从武汉工商部门了解到,2013年,全市受理消费者投诉52万件,其中近1万件属于网络购物投诉件,投诉量较2012年上升68.09%。
据刘敏介绍,中消协工作人员在全国30多家网购网站进行实际体验,调查发现,不少网站、电商的售后政策普遍不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为此,中消协约谈了10家网站的负责人,要求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应仅在网站上登出公告、声明等面对大众的提示,还要和消费者进行一对一的确认。
发展历史
2014年3月15日,中国新修订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消法新增无需要理由退货(后悔权)、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担责等三项制度,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014年08月21日,针对新《消法》的“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对电商企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电商企业认真落实新《消法》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
4+1类
如何判定“完好”存争议
根据工商总局最新公布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四种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
“办法”规定,除了这四类商品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办法”对“七天无理由退货”作出明确规定,对消费者和网络经营者都有利,长远来看应当是利于电商发展的。
“网络交易要有后悔权,是因为网络交易不像实体店可以货比三家,可能存在色差或是网络技术手段的影响,加上部分网络欺诈现象的存在,消费者的知情权和
自主选择权可能受到影响。而提振消费信心,让消费者敢于放心买,也是促进网络购物,利于网店卖家开展经营。”邱宝昌说。
不过,不少消费者仍然担忧,尽管划定了明确不退的几类商品,但“办法”中规定的“退货商品应当完好”如何判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引发纠纷。
邱宝昌认为,“完好”是指退回商品时的包装能保证商品完好、不会在物流过程中引发二次损坏,毕竟是拆开过的商品,比如冰箱,再包装回去不可能和原来完全一样,“不过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包装带有明显的污损,也可能影响二次销售。”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延来说,法规实施的最大的障碍可能会是货退回去后什么情况下不影响二次销售,例如试穿过的衣服有香水残留怎么办?怎么界定不同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仍需在实践中细化。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修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对《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作出列举式解释,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的三种商品: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7天界定
专家认为物流延误不影响 派件签收亟待规范
除了退货范围,“办法”第十六条对如何退货退款也作了限定:对于允许退货的商品,消费者需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也有买家担心,如果货物的物流延迟,如何判定7天的有效期;商品退换过程中来回多次,邮费怎么算;退货过程中发生的损坏如何认定等。
邱宝昌认为,一般而言,如果遇到快递“爆仓”商品被堵在路上,并不会影响退货维权,收到货的时间是以快递被签收为准。
“不过按照实际情况,代收货的现象很普遍,建议网络平台、物流系统对于是否允许代收货设置提前约定.”邱宝昌认为,要减少收货期限引发的维权纠纷,涉及电子商务相关的方方面面,例如必须规范快递物流业,本人签收和代收货应严格按约定操作。
事实上,7天无理由退货服务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上早就开始实施,这次新规定的出台无疑将以强制性的手段推开。
从整体的可行性来看,‘7天无理由退货’的操作难度较大。虽然法规列举出不能进行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但是很难穷尽。专家提出,再比如运费的承担,“新消法”规定是消费者承担,如果运费是来回几次,如何落实可能仍然存在问题。
不过多位专家也表示,网购环境总体向好,而且新规仅是包退货,并不涉及多倍赔偿,邮费也由买方自理。
专家认为,法律只是一方面,市场的规范还要靠行业自律以及消费者自身规范诚信,逐渐培养成熟的网购环境,这也需要电商平台负起责任。新规的实施会鼓励更多的人尝试网络购物,市场也会变大,最终的方向是不断规范市场,带动消费者的购物欲望,拉动
内需。
政策解读
工商总局2017年年初出台的《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不仅对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还另规定了补充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这样规定下来,网络购买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就界定为“4+3”的情形。
如果说,上述关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主要是从技术层面规定的,对于那些不属于技术层面,无限制滥用后悔权的做法,法律也有禁止性规定。消法第四条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相关活动
2018年3月15日,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现场,中国消费者协会启动倡导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践诺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拉开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的序幕。在活动现场,苏宁易购、国美、沃尔玛、便利蜂、一得阁、日日顺、立昇、
京东商城等企业率先响应做出承诺。
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发出倡议,倡议广大实体店经营者自愿参与“七日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