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力度,并有效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中国消费者协会决定设立中国消费者协会《3·15标志》,并许可优质商品或服务使用该标志。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经过认真研究、策划并组织实施的一项公益性的对商品和服务的
社会监督工作。此项工作对履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各项职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介绍
《3·15标志》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来表示。该标志所有权属中国消费者协会。该标志为注册商标图形,受《商标法》保护。
《3·15标志》用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来表示。该标志所有权属
中国消费者协会。该标志为
注册商标图形,受《商标法》保护。
该图形作为消费者协会会徽时,加注某某消费者协会字样,代表消费者协会组织;只展示会徽图形时,即作为《3·15标志》,她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维权监督标志,也是优秀企业及其优质产品承诺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接受和服从消费者协会调解意见的消费信誉标志。这样确定的寓意和益处是:
具有不言而喻的权威性; 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同度; 体现了加强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 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为企业界所接受。
会徽
该图形作为消费者协会会徽时,加注某某消费者协会字样,代表消费者协会组织;只展示会徽图形时,即作为《3·15标志》,她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维权监督标志,也是优秀企业及其优质产品承诺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接受和服从消费者协会调解意见的消费信誉标志。这样确定的寓意和益处是:1、具有不言而喻的权威性;2、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同度;3、体现了加强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4、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为企业界所接受。
功能
《3·15标志》具有以下功能:1、社会监督功能,即发挥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能,对消费热点尤其是新产品、新领域进行日常有效监督,扶植优质商品和服务,保障广大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2、消费维权功能,即使用《3·15标志》的企业,必须事先公开做出承诺,当与消费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其他渠道不能及时解决时,自愿接受、服从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处理意见,从而保证消费者受损害的问题能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3、信誉证明功能,由于被许可使用《3·15标志》者都是业内的排头兵或是骨干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信誉优良,通过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验证和日常监督检测,其品质值得广大消费者信赖。4、消费引导功能,即通过《3·15标志》这样亲切贴近普通消费者而又统一、便于识别的标志,方便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帮助做+出正确消费选择,从而实现科学、合理、健康、安全消费。
目的和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主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许可使用《3·15标志》的形式,开展对被许可使用标志企业及其产品的日常监督,是新形势下拓展消协职能、提升维权水平的一项新举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首项职能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商品越来越丰富,新型服务不断涌现,商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迫切需要指导选择。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的《3·15标志》作为认证标志,在优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从而使消费者通过统一而便于识别的标志,正确选择商品或服务。使该标志能像国外、境外的同类组织推出的标志,如
美国的《好家庭》、
香港的《金帆船》一样,被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认可。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深入贯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消费领域的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没有考虑其特殊性,一旦调解未果,这些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便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如到法起诉,一是法院因其小不愿受理,二是消费者因程序太复杂,且诉讼成本太高而不愿选择;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现行法律的商事仲裁性质也无法实现。为此,借鉴境外消费者组织的成功经验,即通过协议的形式,让使用《3·15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做出承诺,一旦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协商不成将无条件接受消费者组织的调解意见。这样就可以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地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随着我国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消费者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隐患、新问题。采取许可优质商品或服务使用《3·15标志》的方式,主动引导各行业内的名优企业自觉接受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将起到行业示范作用,有利于倡导行业诚信,提升行业技术标准和服务水平,最终使广大消费者受益。
许可使用条件
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愿意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贡献力量。 在同行业中,商品、服务质量上乘,品牌信誉优秀,具有领先地位;为行业中的骨干企业,企业的管理水平与生产水平较高,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要求。坚持公平、正当的生产经营。近三年抽检全部合格,商品或服务无批次质量问题或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全国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服务行业优先考虑经营范围跨地区的名优企业。 承诺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能积极妥善地解决争议,尽量做到解决争议不出企业,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投诉率低。当与消费者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且不能与消费者直接和解时,自愿接受、服从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使消费者受损害的问题能依法、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 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务“三包”规定或有关的服务规定,该规定要有高于国家和行业“三包”规定或有关服务规定水平的内容。在商品售后服务方面,要有较完善的维修服务网点,在修、换、退方面有切实方便消费者的措施和保证。在服务行业方面,要有切实可行保证消费者权利的制度和措施。 企业同时同意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强对其产品和服务的日常监督,开展对《3·15标志》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检测。即在事前不告知企业的前提下,由中消协的工作人员模拟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市场上购买企业的产品样品(含同一批次的备用样品),委托权威检测部门对其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检测;对服务型企业则对其服务状况开展消费受众调查,检测结果和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告,以此来加强对被许可使用《3·15标志》的产品和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审批程序
参加企业必须符合使用《3·15标志》规定的各项条件,自愿申请,中国消费者协会直接审定确认,并与被许可企业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同时颁发“中国消费者协会《3·15标志》商品(或服务)”铜牌和证书,许可企业将《3·15标志》图形用于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场所)。具体方法如下:
申报:符合本文件规定相关条件的企业,可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咨询申请使用《3·15标志》的有关事宜,在提交企业及产品、服务的有关简介后,领取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按本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填写好,送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初审。 初审:中消协消费指导部负责对申报企业及商品或服务情况进行初审,初审中根据承诺情况、投诉情况、消费者的反映、市场销售情况、商品或服务质量状况等,客观、公正地签署初审意见,并充分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的意见。完成初审报告后,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经初审签署意见后的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协会主管领导。 审定:根据报送的初审意见,再广泛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最后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标志的使用
授权使用:《3·15标志》的使用须经中国消费者协会书面同意,依法签署协议。获得标志使用权后,企业应在半年内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使用的主要方式为:在商品及包装、使用说明书、介绍及销售活动及服务行业的服务场所、宣传品、广告中使用,或者双方商定的其它使用形式。所有的使用形式原则上必须标注许可年度,该年度应与经批准许可使用该标志协议书上的期限相同。超过许可使用年度不得再使用。企业因产品特点需要特殊的标注形式,由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加强管理。 范围:该标志的使用,仅以协议书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为限,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凡需扩大使用范围的,须再行申报,经许可后方准实施。未经批准扩大使用范围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取消该企业使用《3·15标志》的权利,并予公告。 有效期:经审定许可使用《3·15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其有效期为两年。活动实行滚动制,即不论何时被审定批准的,其有效期从审定批准之日起顺延两年不变。年度的标注方法是,在标志的正下方标注,标注时加月份,如2004年7月份审定许可的,按有效期两年计,即标为“2004.7—2006.7”。 防伪:为确保该标志在使用过程中的统一性、真实性、权威性,避免被假冒或与其它标志相混淆,中国消费者协会拟对需要防伪的产品在使用该标志时进行防伪保护,由中消协授权的防伪公司负责标志的防伪设计、制作,具体事宜另行协商。 监督:经审定允许使用《3·15标志》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在《中国消费者》杂志、《
中国消费者报》刊发公告,动员广大消费者予以监督;为加强宣传力度,中国消费者协会将按照《3·15标志》宣传推广整体方案,每年不定期在全国各大报刊、广播 电视传媒进行公益性宣传。同时,中国消费协会将联合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同监督企业履行相关标准及承诺条款的情况,凡发现有违背上述条款内容并给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将立即终止该企业使用《3·15标志》资格,并予公告。
意义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建立企业商品或服务使用《3·15标志》管理
档案,以加强使用中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为便于管理,许可使用《3·15标志》实行统一编号,按企业申报及审定时间先后顺序编号,该序号不具有其它意义。
申报材料要求
填写“使用《3·15标志》申报审批表”(可复印使用),一式三份。不同的商品要分别填写申报审批表; 提供企业简况,包括注册商标证明,质量或服务获奖证明(复印件,以近期最高荣誉奖励证书为主); 提供商品近期的省或部级以上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单(复印件),食品还应提供卫生防疫检验许可证; 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现行质量标准、商品说明书或标签; 提供商品的售后服务规定及商品在服务、质量方面的担保内容(打印件文后注明实施日期,并加盖公章),其中要有高于国家和行业“三包”规定水平的内容,并在文中标明(可用异型体或在文下画线); 提供商品在各地的维修网点名录(打印),名录格式要统一,维修网点按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的顺序填写。企业直属技术维修服务机构,如维修服务中心应注明并优先填写。表格内容顺序为序号、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地区代号、电话号码等; 提供商品商标图样(彩色、黑白墨稿各三套,用于存档); 服务企业参照上述相关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明企业资质、服务水平、服务业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等方面的文件,以便消费者协会进行资格审查。 工作有关事宜可直接与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