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441号决议
2002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441(2002)号决议
基本介绍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所有有关决议,特别是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1990年11月29日第678(1990)号、1991年3月2日第686(1991)号、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1991年4月5日第688(1991)号、1991年8月15日第707(1991)号、1991年10月11日第715(1991)号、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号和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号决议,以及所有有关主席声明,又回顾其2001年11月29日第1382(2001)号决议和它充分执行该决议的意图,认识到伊拉克不遵守安理会决议及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远程导弹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回顾其第678(1990)号决议授权会员国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维护和执行其1990年8月2日第660(1990)号决议和第660(1990)号决议之后的所有有关决议并恢复该地区的国际和平与安全,还回顾其第687(1991)号决议规定了伊拉克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为实现安理会宣布的恢复该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目标的必要步骤,谴责伊拉克未按照第687(1991)号决议的要求准确、充分、彻底、完全地透露其发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射程一百五十公里以上的弹道导弹的方案,其持有的全部这种武器、部件及生产设施与地点的所有情况,以及一切其他核方案,包括它声称其用途与核武器可用材料无关的任何核方案,还谴责伊拉克一再阻挠立即、无条件和无限制地进入联合国特别委员会(特委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指定的地点,未按照第687(1991)号决议的要求充分和无条件地同特委会和原子能机构的武器视察员合作,并最终于1998年停止同特委会和原子能机构的一切合作,对于自1998年12月以来,尽管安理会一再要求伊拉克向第1284(1999)号决议所设作为特委会后续组织的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提供迅速、无条件和无限制的准入,但没有按照有关决议的规定在伊拉克对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弹道导弹进行国际监测、视察和核查深感遗憾,并对因而延长该区域的危机和伊拉克人民的痛苦表示遗憾,又谴责伊拉克政府不履行其根据第687(1991)号决议作出的关于恐怖主义的承诺、根据第688(1991)号决议作出的关于停止镇压本国平民并允许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接触伊拉克所有需要援助者的承诺、以及根据第686(1991)号、第687(1991)号和第1284(1999)号决议作出的关于交还被伊拉克非法拘留的科威特和第三国国民或合作查明其下落、或归还伊拉克非法攫取的科威特财产的承诺,回顾安理会在其第687(1991)号决议中宣布,停火将以伊拉克接受该决议各项规定,包括其中所载为伊拉克规定的义务为基础,决心确保伊拉克不加条件或限制地立即完全遵守第687(1991)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并回顾安理会的这些决议构成判断伊拉克遵守与否的标准,回顾作为特别委员会后续组织的监核视委以及原子能机构必须有效运作才能执行第687(1991)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注意到2002年9月16日伊拉克外交部长给秘书长的信是纠正伊拉克持续不遵守安理会有关决议的必要的第一步,还注意到2002年10月8日监核视委执行主席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作为维也纳会议的后续行动写给伊拉克政府萨迪将军的信阐述了作为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在伊拉克境内恢复视察的先决条件的实际安排,并对伊拉克政府继续不确认信中所述的安排表示最严重的关切,重申全体会员国决心维护伊拉克、科威特和各邻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赞扬秘书长和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及其秘书长为此作出的努力,决心确保安理会的各项决定得到完全遵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伊拉克一直而且仍然在重大违反包括第687(1991)号决议在内的各项有关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尤其是伊拉克不与联合国视察员和原子能机构合作,完成第687(1991)号决议第8至第13段要求采取的行动;
2. 决定在确认上文第一段的同时,以本决议给予伊拉克履行安理会有关决议规定的裁军义务的最后机会;并为此决定设立一个强化的视察制度,旨在全面、核实地完成安理会第687(1991)号决议和其后各项决议规定的裁军进程;
3. 决定伊拉克政府为了开始履行其裁军义务,除提交所要求的半年申报之外,还应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30天内向监核视委、原子能机构和安理会提交一份准确、充分和完全的当前情况申报,说明其发展化学、生物和核武器、弹道导弹、以及诸如无人航空器和供飞机使用的播散系统等其他运载系统的方案,包括其持有的任何这种武器、部件、分部件、战剂储存及有关材料与设备和确切地点,其研究、发展和生产设施的地点和工作的所有情况,以及一切其他化学、生物和核方案,包括它声称其用途与武器生产或材料无关的任何方案;
4. 决定伊拉克如在根据本决议提交的申报中提供虚假陈述或遗漏不全,以及伊拉克如在任何时候不遵从和充分合作执行本决议,即构成进一步重大违反伊拉克承担的义务,并将提报安理会,以便根据下文第11和第12段进行评估;
5. 决定伊拉克应让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立即、无阻碍、无条件和无限制地前往视察他们想要视察的任何及所有(包括地下的)地方、设施、建筑物、设备、记录和运输工具,并应让监核视委或原子能委员会根据其任务的任何方面,按其选择的方式或地点,立即、无阻碍、无限制地单独接触所有官员和其他人员;还决定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可自行斟酌决定在伊拉克境内或境外进行面谈,可帮助接受面谈者及其家属离开伊拉克,并可完全由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斟酌决定,在伊拉克政府观察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种面谈;指示监核视委并请原子能机构至迟于本决议通过后45天恢复视察,并在其后60天向安理会通报最新情况;
6. 赞同监核视委执行主席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2年10月8日给伊拉克政府萨迪将军的信(附后),并决定该信的内容对伊拉克具有约束力;
7. 还决定,鉴于伊拉克长期中断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的驻在,为了让它们完成本决议和以前各项有关决议所述任务,无论以前有何谅解,安理会现确定以下修正或新增授权,以便利它们在伊拉克的工作,这些授权对伊拉克都具有约束力:
-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应决定视察小组的人员组成并确保这些小组由可请到的最有资格和经验的专家组成;
- 所有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人员均享有《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原子能机构特权与豁免协定》规定的、相当于特派团专家的特权和豁免;
-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享有不受限制地进出伊拉克的权利,自由、无限制和立即进出各视察地点的权利,以及视察任何地点和建筑物的权利,包括与进入其他地点一样,享有立即、无阻碍、无条件和无限制地进入总统府邸的权利,无论1998年3月2日第1154(1998)号决议有何规定;
-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有权要伊拉克提供和以往与伊拉克化学、生物、核子和弹道导弹方案及相关研究、发展和生产设施有关的所有人员的名单;
- 应由足够的联合国警卫确保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设施的安全;
- 为冻结受视察地点,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有权宣布禁区、包括周围地区和通道,伊拉克将在禁区停止地面和空中交通,以便确保受视察地点没有任何东西被改变或拿走;
-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可自由、不受限制地使用和降落固定翼和旋转翼飞机,包括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侦查机;
-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有权独自斟酌决定将所有违禁武器、分系统、部件、记录、材料和其他有关物品以可核查方式拆除、销毁或使其变为无害,并有权扣押或关闭用于生产上述物品的任何设施或设备;
-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有权自由进口和使用视察所需的设备或材料,没收和出口视察时查获的任何设备、材料或文件,监核视委或原子能机构人员或官员或个人行李不受搜查;
8. 还决定伊拉克不得对联合国、原子能机构或采取行动维护安理会任何决议的任何会员国的任何代表或人员采取或威胁采取敌对行动;
9. 请秘书长立即将对伊拉克具有约束力的本决议通知伊拉克;要求伊拉克在通知发出后七天之内确认它打算全面遵守本决议;还要求伊拉克立即无条件地同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积极合作;
10. 请所有会员国全力支持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执行任务,包括提供涉及违禁方案或这两个机构任务的其他方面的任何情报,其中包括伊拉克自1998年以来试图获取违禁物品的任何情报,并就应受视察的地点、应面谈的人员、这类面谈的条件和应收集的数据提出建议,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应向安理会报告这方面的结果;
11. 指示监核视委执行主席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将伊拉克任何干扰视察活动的行为和任何不遵守裁军义务、包括本决议规定的接受视察义务的情况立即报告安理会;
12. 决定在收到按上文第4或第11段提出的报告之后立即召开会议,以审议有关局势和全面遵守安理会所有有关决议以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性;
13. 在这方面回顾安理会曾一再警告伊拉克如继续违反其义务将面临严重后果;
14.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附件
2002年10月8日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执行主席布利克斯/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巴拉迪给伊拉克总统办公室顾问埃米尔·萨迪将军的信
在最近的维也纳会议上,我们讨论了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在伊拉克恢复视察所需的实际安排。你可能记得,在维也纳会议结束时,我们商定一项声明,其中列举了会议取得的一些主要成果,尤其是伊拉克接受安全理事会所有相关决议所规定的所有视察权利。此项接受不附带任何条件。
2002年10月3日我们向安全理事会作简报时,安理会成员建议我们就维也纳会议上得出的所有结论编拟一份书面文件。此信列出了这些结论,请你们予以确认。我们将就此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会议结束时发表的声明澄清,准许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立即、无条件和无限制地出入各相关地点,包括过去称为“敏感地点”的地方。但如我们所注意到的那样,1998年的《谅解备忘录》将八个总统府邸置于特殊程序之下。如果这些府邸如所有其他地点一样可立即、无条件和无限制地出入,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将本着同样的专业精神对它们进行视察。
我们确认我们的理解是,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有权决定进入任何特定地点所需的视察员人数。将根据接受视察的地点的大小和复杂程度作出这一决定。我们还确认,如指定其他地点,即伊拉克未曾公布的或特委会或原子能机构以前未曾视察过的地点,伊拉克将得到通报,通报方法是在视察员抵达此类地点时出具一份视察通知书。
伊拉克将确保不销毁被禁材料、设备、记录或其他相关物品,除非视情况而定有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视察员在场,而且是应他们的要求销毁。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可同伊拉克境内任何人进行面谈,只要它们认为此人可能掌握与它们的任务相关的信息。伊拉克将为此类面谈提供便利。将由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选择面谈的方式和地点。
与过去一样,国家监测局将充当视察员在伊拉克的对口部门。巴格达不断监测和核查中心将如其前身巴格达监测和核查中心那样设在原有房地,保持相同条件。国家监测局将如以前那样免费提供翻修房地的服务。
国家监测局将免费提供以下服务和设施:(a) 提供陪同人员以便利进出要视察的地点和同要面谈的人员联系;(b) 为巴格达不断监测和核查中心提供一条热线电话,由讲英语者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值班;(c) 按要求提供人员和在伊拉克境内的地面交通等支助;(d) 按视察员要求协助搬运材料和设备(建筑、挖掘设备等)。国家监测局还将确保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视察提供陪同人员,包括在晚上和节假日。
监核视委/原子能机构可设立区域办事处,例如设在巴士拉和摩苏尔,供视察员使用。伊拉克将为此目的免费提供宽敞的办公楼、工作人员宿舍及适当的陪同人员。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可使用任何种类的语音或数据传输,包括卫星和(或)内陆网络,无论是否有加密功能。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也可在实地安装可直接向巴格达不断监测和核查中心、纽约和维也纳传输数据的设备(例如传感器、监视摄像机)。伊拉克将为此提供便利,不得干扰监核视委或原子能机构的通讯。
伊拉克将免费为所有监测设备提供保护,并应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的要求为数据远程传输安装天线。经监核视委通过国家监测局提出要求,伊拉克将为通讯设备分配频率。
伊拉克将为所有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人员提供警卫。伊拉克将为这些人员指派按正常租金收费的安全和合适住所。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将要求其工作人员只居住在它们与伊拉克协商确定的住所内。
关于使用固定翼飞机运输人员和设备及用于视察的问题,已澄清的是,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工作人员抵达巴格达所乘飞机可在萨达姆国际机场降落。进港飞机的起飞点将由监核视委决定。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的直升机业务将继续使用拉希德空军基地。监核视委与伊拉克将在该空军基地建立空中业务联络处。伊拉克将在萨达姆国际机场和拉希德空军基地提供必要的支助房地和设施。伊拉克将如以前那样免费提供飞机燃料。
关于在伊拉克的固定翼飞机和旋转翼飞机的空中业务这一更广泛问题,伊拉克将在禁飞区以外的伊拉克领空保证空中业务安全。至于禁飞区内的空中业务,伊拉克将在其控制范围内采取一切步骤确保这些业务的安全。
在视察期间为了伽马射线探测等技术活动的需要,可在伊拉克全国任何地区不受限制地利用直升机飞行。医疗后送也可使用直升机。
关于空中图象的问题,监核视委可能会恢复U-2或幻影式飞机的飞越。相关的实际安排将类同于以前的做法。
与过去一样,将根据联合国的通行证或证明书在入境点向所有抵达工作人员发放签证;不需要其他的出入境手续。将在飞机抵达巴格达前一小时提供飞机旅客名单。监核视委或原子能机构的人员或公、私行李不受搜查。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将确保其人员尊重伊拉克有关限制某些物品,例如有关伊拉克国家文化遗产的物品出口的法律。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可将所需的所有物品和材料,包括卫星电话和其他设备运入或撤出伊拉克。关于样品,只要可行,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将把样品分割,一部分给伊拉克,另一部分留作参考。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将酌情把样品送交一个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分析。
请确认上述内容正确反映了维也纳会谈结果。
自然,我们在视察时可能需要其他的实际安排。与上述事项一样,我们期待伊拉克在这些事项上也能给予各方面合作。
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
执行主席
总干事
资料
安理会通过的有关伊拉克问题决议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出兵占领科威特后,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一系列决议,对伊拉克实施全面制裁。此后,联合国还对伊拉克武器核查问题通过了一系列决议。
1990年:
8月2日通过660号决议,谴责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入侵,要求伊立即无条件撤军,恢复科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8月6日通过661号决议,决定对伊拉克进行强制性经济制裁和武器禁运。
11月29日通过678号决议,授权联合国成员国在伊拉克于1991年1月15日之前仍拒不执行从科威特撤军等安理会有关决议的情况下,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维护、执行有关决议,恢复海湾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1991年:
4月3日通过687号决议,要求伊拉克无条件地接受在国际监督下销毁、拆除所有生物和化学武器以及射程超过150公里的弹道导弹;规定伊不准拥有或研制核武器以及制造核武器所需的材料,并将其拥有的核材料完全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控制之下。
1996年:
6月12日通过1060号决议,要求伊拉克遵守安理会各有关决议,立即无条件地允许联合国武器专家进入他们想要进入的任何地点进行核查。
1997年:
10月23日通过1134号决议,要求伊允许联合国特别委员会武器检查小组立即、无条件和无限制地视察伊拉克的任何地区、设施、设备,并允许特委会立即、无条件地访谈伊拉克政府任何官员和其他人员。
1998年:
11月5日通过1205号决议,谴责伊拉克关于中止与联合国特委会一切形式合作的决定,要求伊拉克立即、无条件、全面恢复与联合国所有武器核查人员的合作。
1999年:
12月17日通过1284号决议。根据决议,联合国安理会将成立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代替原来的联合国特委会,负责对伊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弹道导弹的核查。它可以无条件、不受限制地检查任何可疑场所、设施、文件档案和交通工具以及接触任何伊拉克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28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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