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西涧沟矿业有限公司西涧沟矿“11·01”谎报瞒报较大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批复显示,事故发生后,西涧沟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梁某某采取私自组织救援、与家属私下达成高额赔偿协议、统一口径等方式掩盖事故真相;在事故救援结束后,向蔚州地煤公司谎报事故,随后又改口为交通事故;在蔚县政府组织事故核查时,谎称没有发生事故;事故调查组调查时,不反映事故真实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遣散矿工、销毁技术资料、拆除设备、拉倒井架、封填井筒的手段,毁灭证据。
此外,调查报告显示,蔚州地煤公司、蔚州公司对西涧沟矿安全管理严重失职;开滦集团疏于管理,对蔚州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上报事故不规范;蔚县、阳眷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
55名责任人被处理:西涧沟矿法人代表、投资人李某某,西涧沟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梁某某等19人已由司法机关采取措施;蔚州地煤公司派入西涧沟矿副矿长王某某,蔚州地煤公司经理周某某,阳眷镇党委书记辛某等36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
另外,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张家口监察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西涧沟矿处以行政罚款70万元;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西涧沟矿谎报瞒报事故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