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是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机构简介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参与建立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卫生标准、规章。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国家药物政策;贯彻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研究提出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七)制定全省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发布
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全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成果的普及及应用;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指导全省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和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制定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中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处)。
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信息、财务、信访、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史志编撰、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督办督查;负责机关资产、后勤事务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卫生系统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卫生援外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医疗机构设立审核;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工作及处级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开展卫生系统管理干部相关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卫生系统全省性表彰和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规划财务审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全省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拟订全省卫生财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协调省内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全省卫生系统医疗技术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及
直属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医疗卫生资金和基建投资的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规处。
拟订卫生法制建设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拟订卫生政策和标准;负责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省卫生厅主管杂志、期刊的审读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和组织开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建立与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和应急知识教育。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黑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疾病监测,做好预警预测;承担发布
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防治艾滋病委员会办公室、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卫生管理处。
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基本卫生保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参与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卫生支农等工作;指导地方依法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负责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工作,起草有关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卫生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
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制定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机构建设、人员岗位、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
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九)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与其合署)。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护理管理、采供血机构、血液安全和医务人员管理等有关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负责组织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办法、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价工作;负责医疗事故的综合管理;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管;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保健局
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高级内外宾来黑龙江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病工作;监管核销省级干部医疗保健经费;确定省直干部医疗保健定点医院,指导检查干部门诊、病房和市地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起草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二)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督导医学科研项目的实施;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卫生执法监督处。
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保健用品和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卫生监督队伍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培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十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参与起草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承担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
(十五)中医医政处(中医科教处与其合署)。
拟订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的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执行。处理中医医疗纠纷。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中医科技活动;指导中医教育管理。
(十六)中医计划财务综合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事业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管理、资产管理及承办部门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参与中医收费标准的制定与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中药资源的普查,促进我省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办和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中医日常的综合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及在哈厅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9名(含军转干部编制16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职(兼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副厅长4职(其中1名副厅长兼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厅级)1职、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1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22职(含卫生监察专员4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职),副处长16职。
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畜牧局负责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
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负责职业病的监护、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危害因素卫生评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以外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以及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将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承担的查处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职责划给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