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负责技工教育工作。拟订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统筹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访维稳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负责政府部门人才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层面制定人才政策、构建人才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人才资源市场等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省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联系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与省教育厅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办理就业派遣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办理就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政务公开、督办检查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协调专家咨询和新闻宣传、新媒体建设、舆情处置等工作。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改革推进工作。
(三)法规处。组织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系统统计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业务总体分析。承担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财务预决算、内部审计、有关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和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工作。
(五)就业创业处。拟订全省就业创业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公平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分配方案。承担就业创业统计监测工作。
(六)公共就业服务处。健全全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进落实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指导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七)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组织实施省直有关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承办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事宜,组织全省人才参加国际合作交流与培训项目。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承担技工院校设立审核工作,完善职业能力统计调查分析制度。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承担人才综合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培养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及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工作、定居和国(境)外机构在省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担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监督管理和全省博士后综合管理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
(十二)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特殊工时制审核工作,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标准制度,落实国家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企业做好改革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拟订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及全省绩效工资工作的宏观指导,承担省直事业单位工资统发的审核工作,承担中央驻我省事业单位委托的工资福利等相关事宜。
(十四)养老保险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参保人员退休审核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员待遇政策并组织鉴定工作。
(十五)失业保险处。拟订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工伤保险处。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标准及相关政策,实施工伤预防、工伤康复,承担中省直国家机关及参公管理公务员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各类协议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及承担再次鉴定工作。
(十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省属企业年金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组织实施调解仲裁员资格制度,承担中省直驻哈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驻军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二十)劳动保障监察局。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和政策,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全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二十一)表彰奖励处。拟订全省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审核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相关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级和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全省评比达标表彰以及省级部门表彰有关工作,代表省政府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手续等有关工作。
(二十二)信访工作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访维稳工作制度,协调、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访维稳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承担信访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协调信访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信访事项处理及信访复查、复核工作。
(二十三)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单位
1.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要职责任务: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和承办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制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账户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离退休人员信息收集比对等业务办理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收支、管理、划拨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等工作,参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财务报告及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等办法;承担全省社会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化管理具体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及社会保险基金内控和稽核制度;承担职业年金归集、管理、经办服务工作和全省职业年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金保工程系统规划和建设;参与监督和评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相关工作;制定全省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对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
2.黑龙江省人才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任务:承担贯彻落实人才发展规划相关工作;承担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工作,推行人才服务“绿卡”制度,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合理诉求;承担高层次人才省内优先调剂对接和高层次人才流动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管理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队伍;承担高层次人才流动的培养补偿受理工作;承担人才发展平台建设和人才(柔性)引进、引智工作,管理人才发展基金;承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相关人事代理服务工作;承担流动人员党委的日常工作和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全省人才服务机构业务指导工作。
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主要职责任务: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总体规划、评估、建设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数据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体系;承担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管理工作;承担全省12333咨询服务热线建设、指导、评估和统计分析等工作;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技术应用培训等工作。
4.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主要职责任务:承担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开遴选考试、公开选调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人才测评、职业技能鉴定等与人事考试相关的工作,并对市(地)人事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省级相关人事考试研究及题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公务员面试考官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5.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任务:为组织实施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和再次鉴定等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参与对市(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业务指导。
6.黑龙江省技师学院。主要职责任务:承担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相关社会服务工作。
7.黑龙江省第二技师学院。主要职责任务:承担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相关社会服务工作。
8.黑龙江省高级技工学校。主要职责任务:承担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相关社会服务工作。
9.黑龙江省技工教师进修学院。主要职责任务:承担技工学校教师、教管和教辅人员的培训及相关技能培训等社会服务工作;承担黑龙江省技工教育教科研基地有关工作。
现任领导
沙广华: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
左志斌: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肇劲松: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于占淮: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贵武:省人社厅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驻省人社厅纪检监察组组长
苏盛刚:省人社厅党组成员,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党委书记
何衍春:省人社厅一级巡视员
徐树:省人社厅二级巡视员
人员编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214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领导职数:厅长1职、副厅长5职,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2职;处长36职(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职);副处长47职。
地理位置
所获荣誉
2019年11月,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处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5月14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被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评为“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2021年6月22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党支部被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021年12月,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就业服务处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称号。
参考资料
领导分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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