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能是: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地址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65号(近通江胡同,斯大林公园)。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2、管理全省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企业名称,审查、核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3、监督检查
市场交易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4、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和市场管理、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6、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7、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查处合同欺诈行为,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
8、组织管理全省注册商标工作,认定全省著名商标,查处
商标侵权行为。
9、组织管理全省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10、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组织引导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
11、负责市、地(不含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班子成员及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考核、任免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省委、哈尔滨市委组织部门管理
哈尔滨市工商局班子;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工作。
12、负责系统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13、负责系统保密、信访、统计、装备、信息等工作。
14、负责指导省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行业协会的工作。
15、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内外工作关系;负责有关文件起草、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宣传、信息、统计、督办、信访、电子政务、目标管理和会务组织等工作;承担和指导有关调研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和临时性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调配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分局、县(市)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本系统工资核定审批与医疗保险管理、离退福利工作;负责市局本级单位
人事档案管理和全系统人事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全系统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工人技师的申报、考核、晋级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和临时性工作。
(三)机关党委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保证、监督和协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好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机关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统战工作,教育团结群众,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群团组织的建设水平,活跃机关干部职工的文化生活,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各级机关党的工作。
(四)监察室 协助局党组、纪检组长抓好全系统
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协调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依照《党章》、《行政监察法》,对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市纪委关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深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实施监督;监督检查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
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述职述廉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适时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受理对全系统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受理党组织、党员、干部的申诉,保护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对被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经初查已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属市局管理的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常务会讨论决定。属分局、县(市)局管理的干部,由监察室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工商管理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结果,及时呈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参与对党员、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考核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中央纪委颁布的党内法规、条例等,结合工商管理实际,制定和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完成局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财务审计处 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
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行为,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统筹安排,严格履行财务审批程序;督促全系统
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款按时上缴,组织好全系统各项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工商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全系统的财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临时性工作。
(六)法制处 参与地方法规和规章拟定、协调;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核审工作及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组织法制培训、对内法律咨询服务,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协助局领导处理市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日常工作,指导系统老干部工作;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对离退休干部的文件和政策,落实老干部两项待遇,即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做到两费无拖欠;抓好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建设,积极参加老干部之家的达标活动,为离退休老同志创造优美、温馨、和谐的活动环境;开展多姿多彩的活动,丰富、活跃离退休干部生活;深入细致地做好离退休干部中病、残、困等弱势群体的服务工作,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入老同志家中;加强对离退休党组织建设的指导工作。
(八)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处研究拟定或参与拟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和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核定企业名称,审查、核准、颁发管辖权限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负责管辖范围内登记注册档案管理;全市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计工作;依法收缴登记注册的各种规费;指导分局、县(市)局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按照复议应诉管辖分工的规定,承担或参与因登记而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复议应诉工作。
(九)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处 按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委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黑龙江省工商局个案授权企业的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到位等登记事项的实施情况;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违规案件;负责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管工作;依法收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费;承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答辩、应诉工作。
(十)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全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总体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工作安排;组织和指导全系统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分局、县(市)局及时认领市局登记注册企业;负责市局暂未下放年检权企业的年检工作;指导分局、县(市)局、工商所开展辖区内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工作;组织系统内或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专项整顿;组织全系统查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事项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章违法行为;组织全系统实施企业“金信工程”和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分类监管;指导全系统建立健全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档案,每一年度的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组织各分局、县(市)局及时将年检验照等相关材料录入电子档案并归入书式登记档案。完善经济户口,建立分局及县(市)局、工商所、辖区责任人三级“网格”化的监督管理网络;协调解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和管理的方式方法;除其它职能处(室)承担的专项职责外,指导全系统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管工作;承担与市
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工作;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处 研究贯彻落实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情况,制定全市市场监管、合同监管相关管理规定、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依法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开展合同管理指导工作,监管合同示范文本,监督格式条款合同,行政调解合同争议,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监督、检查、指导、考评分局、县(市)工商局、直属市场分局的市场监管和合同监管工作;协调、督查市场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查处市场发生的重大违法经营案件;组织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和文明诚信商品经营者评比表彰活动,全面推行市场分类监管和商品经营者分类监管。
(十二)公平交易处研究拟定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有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市场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
(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处(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的违法行为。 依法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和举报;依法受理消费者对
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假冒商标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申诉和举报;依法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等方面申诉和举报;依法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业务咨询服务;依法受理社会公众对市场经济建设和工商执法工作的建议;依法受理社会公众对工商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申诉和举报;负责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动态监控,对重大消费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调度;负责承办相关部门有关申诉、举报材料的呈报、移送备案等工作;负责统计、分析、整理相关业务数据和资料,提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有关信息,进行消费引导和提示;依法完成市长信访热线交办的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及
经济违法行为等申诉举报案件;完成上级机关及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商标监督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商标使用;查处商标使用违法行为,保护
商标专用权;开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负责对商标监管人员及企业的《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
(十五)广告监督管理处 研究拟定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有关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受理、审批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受理、审批户外广告登记证;受理、审批房地产广告、烟草广告。
获得荣誉
2005年10月,获得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一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