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水利局
黄石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利水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相关配套法规并监督实施。
主要职责
(二)、统一管理全市城乡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市、县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我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
(三)、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县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规费、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建设规划、水利中长期发展计划、水利建设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主管全市河道、水库、湖泊、分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库的治理和开发;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县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协助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履行全市长江堤防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
(九)、主管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水利水产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市水利水产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排涝抗旱工作,对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排涝抗旱调度。
(十三)、拟定全市渔业发展规划、年度指导计划、渔业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指导全市水产行业深化改革、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负责发布全市渔业信息。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渔业法律、法规、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与开发利用、渔业环境监测,查处重大渔业案件、渔业污染和渔事纠纷,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市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繁殖;统一管理全市渔业行政执法(包括水库渔政管理和重点湖泊管理),发放水面开发利用许可证、捕捞证、渔船渔港检验证;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五)、负责全市水产生产和技术推广示范,组织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与协作;根据有关法规,负责全市水生动植物检疫,组织制订水产行业各类产品质量标准和管理条例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渔政管理体系和水产业产业化建设;负责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水产项目的预审和申报,编报水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水产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预决算、水产统计年报、指导监督全市水产行业财务管理。
(十七)、负责鱼药生产许可证发放及质量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渔用饲料加工,苗种生产及引种、渔船、渔机、渔具实行行业管理。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所属地区
黄石市
地理位置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14 15:54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