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之一
联合国于1987年6月在维也纳召开关于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的部长级会议。
成立
1946年2月16日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议成立,为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职司委员会之一。
主要负责人
现任高专是葡萄牙前总理安东尼奥·古特雷斯(António Guterres),2005年上任,2010年连任,任期至2015年。
职能
委员会是联合国系统内负责麻醉品管制问题的中心决策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协助经社理事会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根据国际禁毒公约的规定,管制非法使用和滥用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审议各缔约国落实国际禁毒公约情况;审议各国落实1998年禁毒特别联大《政治宣言》和2016年禁毒特别联大成果文件的情况等。
成员
成员由经社理事会从联合国会员国、麻醉品公约缔约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重要生产国和消费国中选出,同时注意地域均衡分配原则(非洲地区11个,亚洲地区11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10个,东欧地区6个,西欧和其他地区14个,1个席位在亚洲、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四年轮换一次)。现有成员53个,任期4年。
机构设置
麻醉品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日常业务由设在维也纳的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负责处理。1997年11月,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毒品控制和犯罪预防办公室,该委员会成为办公室的一个组成部分。 该委员会是联合国麻醉品管制领域的决策机构,协助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制定国际管制和禁止麻醉药品滥用和非法贩运的政策和措施;草拟必要的国际公约,并执行有关公约所授予的其它职能。1991年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授予该委员会以下三项新职能,审议《全球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审议《联合国系统麻醉品滥用管制行动计划》的发展和执行情况、向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简称“联合国禁毒署”)提供政策指导并监督其活动。经社理事会1991年还决定,该委员会今后每年召开一次届会(原每两年召开一次届会,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委员会下设中近东麻醉品非法贩运及有关事务小组委员会和亚太、非洲、欧洲和拉美及加勒比四个地区性协调委员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届会。四个地区性委员会定期分别举行会议,审议本地区管制和禁止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等问题。
自该委员会成立后,已分别草拟并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了《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后又制定了“联合国系统麻醉品滥用管制行动计划”和“全球行动纲领”等文件,要求各国政府贯彻执行。
中国参与情况
1986年至2005年,2008年至今,中国为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成员,现有任期至2027年。中国于1985年加入《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于1989年9月批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在1998年禁毒特别联大上,中国提出“坚持广泛参与、责任共担原则;全面实施综合均衡的国际禁毒战略;重视替代发展”三项主张。在2016年世界毒品问题特别联大上,中国提出“建立平等相待、互利共赢的伙伴关系,完善责任共担、社会共治的禁毒体制,坚持综合平衡、符合国情的禁毒战略,形成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谋求共建共享、整体推进的发展前景”五项主张。
2024年3月,第67届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高级别会议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中国国家禁毒委副主任曾伟雄率中国代表团出席并在一般性辩论中发言,全面介绍了中国禁毒工作成效,倡导国际社会同心协力、团结一致,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三项禁毒公约为基础的国际禁毒体制。
成员国
阿富汗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澳大利亚
奥地利
比利时
贝宁
玻利维亚
巴西
喀麦隆
加拿大
中国
哥伦比亚
克罗地亚
古巴
捷克
刚果民主共和国
丹麦
埃及
法国
德国
危地马拉
匈牙利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以色列
意大利
日本
哈萨克斯坦
墨西哥
纳米比亚
荷兰
尼日利亚
巴基斯坦
秘鲁
波兰
韩国
俄罗斯
西班牙
圣文森特
苏里南
塔吉克斯坦
泰国
多哥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乌克兰
英国
坦桑尼亚
美国
乌拉圭
津巴布韦
参考资料
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联合国毒品和犯罪委员会官网.
中国和该组织(会议)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28 09:03
目录
概述
成立
主要负责人
职能
成员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