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绍敏,男,苗族,1964年8月出生,湖南凤凰人,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贵州民族学院政治理论系政治理论专业毕业,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贵州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主任。
人物履历
1982.09-1986.07 贵州民族学院政治系政治理论专业学生
1986.07-1991.05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秘书科科长
1991.05-1992.09 共青团贵州省铜仁市委书记
1992.09-1996.01 贵州省铜仁市河西办事处主任
1996.01-1997.06 贵州省铜仁市财政局局长
1997.06-1998.02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财政局局长
1998.02-2001.08 贵州省铜仁市委常委、副市长(其间:1999.09-2001.07在东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1999.08-2001.08在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
2001.08-2006.06 贵州省石阡县委书记(其间:2003.03-2003.06在中央党校县委书记进修班学习)
2006.06-2007.06 贵州省思南县委书记
2007.06-2007.12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署副专员,思南县委书记(其间:2005.07-2007.12贵州工业大学与加拿大魁北克大学席库提米分校合作举办的项目管理专业硕士学位课程班学习)
2007.12-2011.04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署副专员
2011.04-2016.02 贵州省遵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16.02-2017.09 贵州省民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委员、副书记(兼)
2017.09-2018.11 贵州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贵州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委员、副书记。
2018.11-2020.11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书记、局长(主任),贵州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委员、副书记
2020.11-2023.01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书记、局长(主任)
2023.01-2023.03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书记、局长(主任),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主任
2023.03-贵州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主任
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贵州省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监察审查
2024年1月8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贵州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主任麻绍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决定逮捕
2024年8月,贵州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原主任麻绍敏(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麻绍敏作出逮捕决定。
依法公诉
2024年09月0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消息,贵州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原主任麻绍敏(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麻绍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麻绍敏利用担任铜仁市委常委、副市长,石阡县委书记,思南县委书记,铜仁地区行署副专员,遵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审理
2024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原主任麻绍敏受贿一案。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麻绍敏利用担任原县级铜仁市委常委、副市长,石阡县委书记,思南县委书记,原铜仁地区行署副专员,遵义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建设、融资贷款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5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麻绍敏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麻绍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麻绍敏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依法双开
2024年11月,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第十三届贵州省委候补委员,贵州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原主任麻绍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麻绍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钱色交易;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参与赌博;丧失纪法底线,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融资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麻绍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贵州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报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麻绍敏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贵州省委全会时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