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地那宪章》(Sahifah al—Madinah) 为 622年
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为处理麦地那穆斯林公社内外关系所主持制定的
政治纲领。又称“
麦地那盟约”(Mu—‘ahadah al-Madinah,或Hilf al-Madinah)。
基本简介
起草原因
622年,穆罕默德率穆斯林自麦加迁徙至麦地那后,伊斯兰教的传播出现了由艰难到发展的历史性转折,着手建立统一的伊斯兰教政权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穆罕默德以“凡穆斯林皆兄弟”为指导思想,号召
穆斯林内部打破部落、家族和地区的界限,加强彼此之间在共同信仰基础上的团结,以形成统一的战斗集体;倡导穆斯林同居住在麦地那的犹太人建立睦邻关系,以共同抵御入侵之敌。
宪章形式
《麦地那宪章》即是以盟约的形式,体现穆罕默德上述建国指导思想的纲领性历史文献。涉及问题广泛,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内容
其主要内容有:
政权性质
(1)规定了伊斯兰教早期的政权性质。强调穆斯林不分部落、家族,“对外皆属统一之整体”——
乌玛(Ummah),即政权为全体穆斯林所共有。史书称之为“穆斯林公社”。
关系准则
(2)规定了穆斯林之间的关系准则。强调“众信士一律平等”,“互为亲朋盟友”,“应为真主而消除彼此昔日之仇冤”;号召麦加古莱什部族的穆斯林迁士同麦地那奥斯、萨伊代等8个家族的穆斯林辅士“精诚团结”,以“慈善公正之原则”处理彼此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强调各家族“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确立权威
(3)确立了穆罕默德的绝对领导地位和权威。规定穆斯林内部或缔约者之间“无论何事发生歧疑争端”,“均须服从真主及其使者穆罕默德判断裁决”。
公德准则
(4)规定了穆斯林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德与行为准则。提倡弃恶扬善、扶弱济贫、与邻居和睦共处,反对一切欺压和暴虐行为,提倡待人以诚,反对蒙骗和背信弃义;明令穆斯林不得认敌为友、姑息养奸,对穆斯林内部的坏人“应群起反对之,即使该徒为某信士之爱子”;重申杀人偿命或纳罚金的传统惯例不变。
方针政策
(5)阐明了联合犹太人共同对敌的方针和政策。指出:凡与穆斯林结盟的犹太人,“与信士同属一个整体”,具有与信士“同等之权利与义务”;主张尊重犹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要求穆斯林应以对待教胞的态度协助犹太人,“使之不受欺凌”;规定“缔约者各方均当履行各自之义务”,“任何人对其同盟者均不得有犯罪行为”;指出叶斯里布(即麦地那)为“缔盟者所共有”,要求缔约者“应同心协力抗击进犯叶斯里布之敌”,“犹太人作为战士,应与众信士共同担负战争费用”;还提出“视犹太人之同盟者,与犹太人同”,其支持者“享有与缔约者同等之地位”。上述内容,后因犹太人破坏盟约与外敌勾结而废止。
观点立场
(6)阐明了孤立、打击古莱什多神教徒的立场和方针。宪章以“异教徒”、“交战者”、“进犯叶斯里布之敌”等指称麦加古莱什多神教徒,要求穆斯林与之划清界限,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明令居住在麦地那城内的多神教徒要遵纪守法,“不得庇护古莱什人之生命财产,亦不得阻挡信士查抄其财产。”宪章的规定明确、具体,体现了穆罕默德团结内部、联合友人、打击敌人的战略思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宪章意义
《麦地那宪章》的原文首见于
阿拉伯早期历史学家、圣训学者伊本·伊斯哈格(?~768)所著《先知传》(al-Sirah al-Nabawiyyah),后由伊拉克历史学家伊本·希沙姆(?~828)在其同名著作中援引并做扼要注释,广为后世阿拉伯和伊斯兰教史书所引用,流传至今。是研究伊斯兰教早期历史的珍贵文献。 (杨宗山)
宪章原文
附:《麦地那宪章》全文
奉普慈特慈的安拉之名。此系先知穆罕默德——愿真主赐福给他,并使他平安——为古莱什族与叶斯里布城之众信士、穆斯林及其随从者、共同奋斗者订立之约书。彼等对外皆属统一之整体。古莱什族众迁士将沿袭惯例旧章,承担杀人罚金,并依据信士之间慈善公正之原则赎回战俘。奥夫族亦应按其既有惯例,承担杀人罚金;其每一集团均应恪守信士之间慈善公正之原则赎回战俘。萨伊代、哈里斯、朱舍姆、纳加尔、阿慕尔、奈比特和奥斯等众家族亦然。众信士不得视同人中之贫穷者于不顾,而应以慈善助其赎身或缴付杀人罚金。信士不得与信士之仆私结盟约。诚笃信士对其同人中的横行无忌者、侵犯他人者、伤风败俗者,应群起反对之,即使该徒为某信士之爱子。信士不得为异教徒而杀害信士,亦不得辅助异教徒反对信士。真主之庇佑,于众信士一律平等,于其中地位低下者甚之。对他人而言,众信士彼此互为亲朋盟友。对追随我辈之犹太人,应襄助慰藉之,使之不受欺凌,切忌伙同他人反对彼等。众信士应同安共乐,在为真主而征战时,不得瞒着同人私自与他人媾和,除非该项媾和于信士公平有利。凡随我辈出征者,均当前仆后继。众信士应为真主而消除彼此昔日之仇冤。诚笃信士确已蒙受最佳和最正确之引导。多神教徒不得庇护古莱什人之生命财产,亦不得阻挡信士查抄其财产。凡无故杀害信士而有确凿佐证者,非经被害者家属宽恕,均须偿命。全体信士务须精诚团结,惩办元凶。凡承认此盟书所列条款、笃信真主与末日之信士,对犯罪者均不得纵容姑息、窝藏庇护。凡纵容、庇护者,在复生日必遭真主之谴斥,其任何赎金均不被接受。汝辈无论何事发生歧疑争端,均须听从尊严的真主和穆罕默德判断裁决。犹太人作为战士,应与众信士共同担负战争费用。与奥夫家族结盟之犹太人,与众信士同属一个整体。犹太人及其支持者可保持其自身之宗教信仰,穆斯林亦有其自身之宗教信仰。暴虐和犯罪者,惟害其自身及其家属。与纳加尔、哈里斯、萨伊代、朱舍姆、奥斯、塞阿莱拜各家族结盟之犹太人,享有与奥夫家族结盟的犹太人之同等权利与义务。暴虐和犯罪者,惟害其自身及其家属。塞阿莱拜家族之支系,有如该家族本身。舒泰拜家族享有与奥夫家族结盟的犹太人之同等权利与义务。宜行善,勿作恶。视塞阿莱拜人之支持者,与塞阿莱拜人相同;视犹太人之同盟者,与犹太人同。缔约者中之任何人,未经穆罕默德允许,不得擅自出走。不得强迫任何人参与复仇行为。杀人犯罪者,除被杀害者本属不义之徒外,凶手本人及其家属应承担罪责。真主满意于此盟书之至为公正。犹太人应承担由其支付之费用,穆斯林亦然。缔约者应同心协力抗击与之交战者,彼此应互进忠言。宜行善,勿作恶。任何人对其同盟者均不得有犯罪行为。襄助属于受害者。犹太人作为战士,应与众信士共同担负战争费用。叶斯里布者,禁城也,其腹地属缔约者所共有。邻居有如自身,既不能受到伤害,亦不能犯罪于人。任何私有财产非经其主人允许,不得妄自保管。缔约者之间发生任何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之分歧与争吵,均须服从尊严的真主及其使者穆罕默德判断裁决。真主满意于此盟书条款之至为敬畏和公正。不得保护古莱什人及其支持者。缔约者应同心协力抗击进犯叶斯里布之敌。若对方呼吁和解,缔约者可与之和解;若向对方呼吁和解,则必有利于对方,而不利于众信士,惟为教而战者可免受其害。缔约者各方均当履行各自之义务。与奥斯族结盟之犹太人及其支持者,享有与缔约者同等之地位,彼此应和睦相处。宜行善,勿作恶,作恶者惟害其自身。真主满意于此盟书条款之至为诚挚和公正。此盟书决不保护暴虐者和犯罪者。凡离开或留居此城者,均可获安全,惟暴虐或犯罪者除外。真主确系廉洁、敬畏者之近邻,穆罕默德确系真主之使者。
(译自伊本·希沙姆著《先知传》第2卷第147~153页,埃及穆斯塔法·巴尼·哈勒比出版社193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