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沙志》纂辑于万历十三年(
1585年),作者:朱之屏。
研究
《鹤沙志》是南汇、奉贤相交地区最早的一部志书,久佚,史志界对该志所知甚少。本文拟以新发现的该志佚文,作一初步研究,并兼涉一部从未见之著录的《下沙志》
(一)
鹤沙,古华亭十九保地,以出鹤,世传晋
陆机养鹤处而得名。今大部属
南汇县,小部为
奉贤县。
首任南汇县知县
钦琏,在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为其主修的《
分建南汇县志》所作序中,称“考索旧志,博采稗乘,得《鹤沙志》十卷,载十九保故实甚详”,这是目前可见的有关《鹤沙志》最早的文字。清光绪《南汇县志》人物门陆学渊传,附记“先是未分县前,新场朱之屏,字晓岳,号君藩,多闻博学,偕其友黄仲若,辑《鹤沙志》十卷”。同书选举门,称“朱之屏,康熙中岁贡,新场人,见陆学渊传”。此外,民国《上海县续志》艺文志补遗和民国《南汇县续志》艺文志,著录了该志,记为“《鹤沙志》十卷,清朱之屏、黄仲若辑”。民国上海市通志馆胡怀琛先生,在《关于上海的书目提要》中,集采以上资料记为“《鹤沙志》,清朱之屏撰。鹤沙又称下沙,本属上海,南汇立县后,已改属南汇。按朱之屏,字晓岳,号君藩,他在南汇未分县前,与其友黄仲若辑《鹤沙志》十卷。事见光绪《南汇县志》人物门陆学渊传内,但该志艺文门失载此书”。
据此,对《鹤沙志》这部佚志,前人的研究结论,可概括为:清康熙年间朱之屏、黄仲若合辑。
近年读得《鹤沙瞿氏族谱》,该谱卷三《鹤沙旧德录》中有《鹤沙志》佚文甚多,其中19段,3128字,单引于《鹤沙志》,其余29段系分别与《松江府志》、《上海县志》、《南汇县志》、《天下金石志》、郑元祐的《遂昌杂录》等书合引,尤其珍贵的是朱之屏《(鹤沙志)自序》全文保存。这些佚文的发现,为研究这部佚志创造了条件。
是谱瞿中溶纂,清嘉庆十年(1805年)刻本。
瞿中溶(1765~1842),字镜涛,号木夫,苌生、木居士,嘉定人,鹤沙瞿氏高桥界浜支第22代孙;乾嘉学派主将钱大昕之婿,清代著名学者,精于金石和上海地方文献的搜集考订,曾主辑《疁邑志林》,刊刻嘉定乡镇志7种,并著有《吴郡金石志》、《湖南金石志》、《奕戴堂文集》、《右泉山馆集》等;为纂是谱,中溶于南、松、奉、宝、嘉之间数度舟楫往来,细搜文献,广征耆老,遍访古迹,态度十分严谨。谱本印刻精良,每页上下各十行。每行廿字,仿宋体,引文均注明出处,考语均标明“中溶谨案”。因而,是谱所引文献,当属可信。
鹤沙志自序
下文考证,均据谱中所辑单引于《鹤沙志》的19段文字。朱之屏《(鹤沙志)自序》是一篇珍贵的地方文献,更是考证的主要依据,文又不长,故全文录刊于下:
“予与黄仲石辑里志,而予名之曰《鹤沙里志》。仲石谓下沙为鹤沙,若新场非鹤沙也,而欲以石笋为里志名,予考之纪载瞿霆发墓志云:‘公卒于下沙之里第’,何不云鹤沙而云下沙也;报恩忏院即今之永宁寺,在新场,其记云:‘鹤沙距云间三舍’;《铁佛铭》亦云:‘松江鹤沙’,何不云石笋而云鹤沙也。若以院有迁徙,则记中又云:‘卜地得吉于考妣佳城之侧’,墓现在寺后之右也然通谓之鹤沙,又何焉?按郡邑志载石笋,一在捍海塘外,三十余里,每二、三丈有石,如笋植沙中,潮汐至此遂分,本名分水港,好事者易以今名,即分水墩以东地也,故场之名笋里以此。若以笋里名志,不识别有考据,而可以合十九保各村市镇总之否?仲石云:‘此考极有征,据宋时事耳,今地已易名,志亦易,事岂得卒。以新场仍称下沙乎?假如松郡元时尚属嘉兴路,岂得仍以嘉兴郡作松江志耶?’予曰:‘按宋时嘉兴府华亭县,至元升华亭为府,后更名松江,盖吴淞江为三江之一,界于姑苏,隶金陵,嘉兴隶浙江,则嘉兴、松江分而为二者也。请问新场之新字如何解,乃未迁场之先则称南下沙,既迁场之后始名新场。且鹤沙为三沙之一,而新场、下沙又非分属两县,今合而为一者也。分之困难,仍称合之,名宜从与。当时取名松江者,以其源西出太湖,东往海,包含广也。予之取名鹤沙,亦以西自黄浦,东至海,可以包含之耳。若拘拘笋里,则置各村市镇于何处?幸再考之。’而仲石仍以为不然。嗟乎,志犹国史,其名岂敢草率,议论不合,乃不相谋,而各自纂辑矣。越五、六年,而觅得《鹤沙八景诗》,内有《海岳晴岚》一首,若云新场非鹤沙,则新场岂在海外者耶?予乃定名曰‘鹤沙’。然不敢必其是,尚当质之博雅君子,以为何如。乙酉仲春,朱之屏《鹤沙志》“序”(标点为笔者所加)。
正讹
正讹1
(友人名)
上引朱氏自序清楚表明,《鹤沙志》作者是朱之屏一人。纂辑之初,与友人黄仲石有过同纂之谋,但因志名分歧,“议论不合,乃不相谋,而各自纂辑矣”。同时,其友人应名黄仲石,光绪《南汇县志》等误为“黄仲若”。
正讹2
(《鹤沙志》作者)
朱氏自序作于“乙酉”年,按南汇分县于雍正三年,如限于清代,分县前的乙酉年,有顺治二年(1645年)和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据光绪《南汇县志》选举门,谓朱氏为康熙中岁贡,则似乎可确认其自序作年为康熙四十四年。然而,根据《鹤沙瞿氏族谱》中有关“两浙都转运盐使松江分司衙宇”条佚文,称该衙宇“宋建炎中建于下沙镇,国朝正统二年迁于南鹤沙,在瞿家桥南,俗称大衙也”。于明正统二年(1437年)前冠以“‘国朝”,显然说明《鹤沙志》纂于明代,在文网羁严的乾嘉年间,“国朝”二字是万万误不得的,否则不仅瞿氏,即连刻谱人也都将灭门夷族。复考光绪《南汇县志》,朱氏传略不仅附于陆学渊传后,语焉不详;而选举门中,除朱和另一名储国建者外,均有明确的干支纪年标于年号之后,显然,谓朱氏是康熙中岁贡,是光绪《南汇县志》修纂者仅据所获的陆学渊《南汇县副志》残稿页《鹤沙志》纂于分县之前两点推定的。而这一妄加推定,却成为后人研究的根据,使《鹤沙志》纂于清代成了定论,真是谬种流传,误人匪浅。
那么,《鹤沙志》究竟纂于何年呢?自正统二年到明代灭亡,计有3个乙酉年,即成化元年(1465年)、嘉靖四年(1525年)、万历十三年(1585年)。再查佚文,19段之一“新场”镇条,有“嘉靖丁未,倭寇初平,新场有建城立县之议,事将垂成,而为川沙豪有力者所夺,故第称雄镇云”。嘉靖丁未,即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据此,《鹤沙志》当纂辑于万历十三年。
综上所述,根据《鹤沙瞿氏族谱》中有关佚文,可推定《鹤沙志》是由朱之屏独立纂于万历十三年。光绪《南汇县志》、民国《上海县续志》、民国《南汇县续志》、胡怀琛《关于上海的书目提要》以及其他至今为止的有关《鹤沙志》的论述,其纂于清代说、朱之屏与黄仲若合辑说,都应予以纠正。光绪《南汇县志》中,有关朱之屏科举的记载,亦应正讹。
其它
《鹤沙志》是1585年出版的图书,作者有朱之屏、黄仲若。
明万历十三年(1585年),
新场朱之屏偕友黄仲若辑《鹤沙志》一部,详细地记载了鹤沙的历史,全书共10卷。稿本很早已失传。清
嘉庆《鹤沙瞿氏族谱》存有朱之屏自序及引文48条,收录内容丰富有瞿氏掌故及碑铭等。成书于清雍正九年(1731年),由南汇
知县钦连,延邑人顾成天、叶承撰修的《
分建南汇县志》(简称《钦志》),就是在《鹤沙志》和
南汇初分建县时蒋思永撰写的《南汇新分县志稿》的基础上编撰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