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曾获1984年首届
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并多次获得社科院和农村所的奖励。她与王贵宸同志合著的《论包产到户》一文,曾被译成日文刊登在日本《亚洲经济旬报》上。
她退休前一直从事
农业经济研究工作,特别是对农村合作经济问题有系统、深入的研究,曾提出过一些值得重视的理论观点和对策建议。早在1980年她就提出,在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制度的同时,也要改变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1980年夏,她提出要重新评价历史上几起几落的包产到户,既从理论上阐述了包产到户是农业
生产责任制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又指出包产到户存在土地划分零碎、户户小而全、家家粮棉油等需要解决的问题。她还对全盘否定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提出过不同看法,指出它在现阶段仍是组织、协调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适当组织形式。当年她还认为各种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有可能逐步发展成为农村一种新型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此外,她还从理论上澄清了把农村股份经济与合作经济相混同的观点,她还多次参加主持过国家重点课题和社科院的重点课题研究工作。
她参与写作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发展》一书,也由
新世界出版社译成英文出版并对外发行。她还被《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卷》(主编:杜润生)聘为编委,并承担“农村人民公社篇”(20万字)的撰写工作。在其被评为研究员后,粗略统计她有36项(包括专著、合著、论文、调查报告等)科研成果出版和在《人民日报》、《
农业经济问题》等报刊上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