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志刚,男,29岁、浙江省
杭州市人,
杭州天长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2009年8月4日21时25分左右,驾驶浙A892E9号
保时捷卡宴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浙江省广电集团门口时,撞到走在
爱心斑马线上的青年女子
马芳芳(17岁,浙江台州临海人,其男友为安徽阜阳人),该女子经
浙江省新华医院抢救无效于22时40分许死亡。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魏志刚体内酒精含量为0.36mg/ml,系酒后驾车。据目击司机表示,当时保时捷车速超过80公里每小时。
魏志刚父亲:
魏民轩,共产党员,大专学历。1955年12月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创业,先后创办了
杭州天长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吉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并任二家公司的董事长兼CEO。
2009年
8月28日,杭州“8.4”交通肇事案在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刚犯
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等各界群众近80人旁听了庭审。新华社、浙江日报等媒体记者到庭旁听报道。庭审结束后,拱墅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案审理情况及判决结果。
经庭审查明,2009年8月4日晚,被告人魏志刚酒后驾驶浙A892E9号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回杭州市文二西路世纪新城的租住处。当晚21时26分,被告人魏志刚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莫干山路111号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门口人行横道南侧约十米处路段时,由于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行人动态,致使车头保险杠左侧撞上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被害人
马芳芳。
马芳芳被撞至引擎盖并与
挡风玻璃相撞后弹离,再跌至车辆前方路面。事发后,被告人魏志刚即让乘坐该车的范某拨打120急救电话。
马芳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40分因
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经鉴定,魏志刚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74至83公里之间,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36毫克/毫升。被告人魏志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魏志刚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具备从轻情节并适用缓刑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辩护人认为,魏志刚有自首情节,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宣读了被害人马芳芳亲属出具的请愿书,马芳芳亲属对被告人魏志刚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魏志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马芳芳亲属表示歉意,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志刚违反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被告人魏志刚虽然在现场等候处理,但这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魏志刚无视交通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在城市中心道路上超速行驶,行近人行横道未减速,肇事致距人行横道南侧约十米处的被害人被撞弹离,越过人行横道,再跌至路面,因颅脑损伤而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魏志刚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亲属积极赔偿,同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魏志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