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纪委机关与市
监察局合署办公, 实行一套工作
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 合署后的市纪委履行党的
纪律检查和
行政监察两种职能, 对
市委全面负责。市监察局仍属高邮市人民政府序列,接受
高邮市人民政府领导。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
省、
市委关于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党
中央、
国务院、省委、
省政府、
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 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
法律法规、
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乡镇党委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和市管
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监察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初步核实同级党委或它的成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 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向上一级纪委报 告接到的对下一级党委(党组)及其成员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违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犯政纪的行为, 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情节的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律和规定程序办理); 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反腐败和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七)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九)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各部门以及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考察审核各乡镇纪委、监察室和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人选, 负责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的干部进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 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常设机构
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内设9个职能机构(其中监察综合室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一)办公室、监察综合室(合署办公),(二)信访室(行政监察举报中心),(三)纪检监察室,(四)案件审理室,(五)干部管理宣传教育室,(六)执法监察室,(七)党风廉改建设办公室,(八)调查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