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于2018年3月6日印发。
办法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制定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2018年3月6日
办法全文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管理与激励保障,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
社会工作师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高级级别,英文译为Senior Social Worker。
第三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第四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的“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相关政策、评价标准,以及考试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职业素质与能力
第五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坚定正确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秉承社会工作专业理念,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积极维护职业形象。
第七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解决复杂疑难专业问题;
(二)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社会服务方案或项目,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三)能够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开展专业督导,帮助其解决专业难题,提高职业能力;
(四)能够开展社会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总结提炼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创新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针对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及有关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第八条 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定期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与能力。
第三章 考 试
第九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 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审题、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考试设《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科目。主要考察应试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理论、方法、技巧及相关法规政策开展服务、管理、督导和研究的综合能力。
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闭卷作答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第十三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报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审查合格后,由考试管理机构核发准考证。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五条 对达到考试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自颁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负责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承担本地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由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承担。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组建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也可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经授权后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建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人员的评审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人员的评审工作,由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驻各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不具备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第十九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坚定正确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社会工作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且具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从业经历。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具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教学、科研或实务经历。
第二十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应由25人以上组成,应统筹考虑评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领域。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适时调整,逐步实现以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评委为主体。探索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二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请。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单位推荐。申报材料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为申请人出具同意其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资格审核。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负责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
专家评审。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通过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二)所在单位出具了同意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三)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近五年来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2.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四)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其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2.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或2项地市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
3. 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1个省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政策、标准、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4. 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
第二十四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组织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章 评价工作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不断完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坚持考试、评审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保密期内不得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也不得举办或者参与和考试、评审相关的培训,不得强迫申请人参加与考试、评审相关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考试、评审工作纪律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按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人员,有违反评价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考试违纪违规的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开始施行。
办法解读
出台背景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机制的核心,为社会和用人单位科学评价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供了重要依据。2006年原人事部、民政部出台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明确提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考虑到高层次人才培养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2008年先开通了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经过十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比较科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模式,为开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奠定了基础。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的专业化、个性化社会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和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全国有32.6万余人取得了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证书,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人才队伍和稳定的人才梯队。他们在直接服务群众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得到历练,其中一些人具备了高级社会工作师所需的能力素质。鉴于开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的条件已经成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适时出台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
开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有利于引导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提升能力素质,加快培养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与职级体系,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拓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晋升空间;有利于引导社会增强对社会工作的职业认同,提升社会工作的职业地位,扩大社会工作的职业影响。
评价基本原则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主要有四点原则:一是坚持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定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明确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在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框架下进行总体设计与实施。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及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二是采取考评结合评价方式。通过考试评价申请人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对社会工作理论理解的深度广度,以及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评审评价申请人的实务经验、工作成绩、行业贡献等,确保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的科学、公正、客观。三是实行全国统一发证制度。延续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做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通过后,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四是明确以服务能力为评价重点。社会工作者是服务基层群众、解决具体社会问题的应用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为本是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遵循。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重点强调参评人员的直接服务经历和服务能力,突出工作实绩和工作成果。
考试科目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设《社会工作实务(高级)》一个科目,重点考察应试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理论、方法技巧及相关法规政策开展服务、管理、督导和研究的综合能力。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闭卷作答的方式进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以服务能力为评价重点”的原则,这里的“管理能力”是指与直接服务相关的项目管理和个案管理能力,而不是机构管理和行政管理能力。现我们正在研究制定《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为考试实施和考生备考提供依据。
考试条件设置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报考条件,这里主要说明两点:一是关于最低学历(学位)要求。在现有的32.6万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证书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已经占到了70%,而高级社会工作师又是社会工作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工作中所处理应对的是复杂的社会问题,需具备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素质。同时,发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引导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提升学识水平和专业素质。因此,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二是关于工作年限要求。实务能力是社会工作者的核心能力,工作年限是获得并提升实务能力的重要条件。考虑到社会工作师考试已对不同学历(学位)、不同专业人员的报考年限进行了逐一区分,通过社会工作师考试即表明报考人员掌握了相同的理论知识、具备了相同的专业基础。因此,报考高级社会工作师需具备的从业年限不再因学历(学位)和专业而异,统一要求报考人员在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须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
合格证有效期
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是申请参加评审的前提条件之一,这个证明有效期是3年。一般情况下,评审工作在当年考试成绩公布后启动。举个例子,如果考生在2019年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且满足申报条件,那么他可以申请参加2019、2020和2021三个年度的评审。
申报条件设置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申请评审的四项条件,这里主要说明三点:一是要有单位推荐意见。这主要是为证明申请人评审材料特别是其从业经历的真实性。这与第二十二条中“申请评审材料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也是衔接的。这里所指的“单位”是广义概念,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二是要同时满足从业经历和业绩成果两方面条件。这主要是考虑到高级社会工作师是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社会工作实务发展的领头雁,应同时具备丰富的从业经历和突出的业绩成果。从这两方面关系看,从业经历是前提基础,只有经历一段时间直接服务的实践积累,才能发展实务能力,取得业绩成果,长期脱离直接服务的人员,难以形成高级社会工作师所需的实务能力;业绩成果是从业经历由量变到质变的外在体现,是高级社会工作师区别于其他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关键,也是衡量其行业贡献的标尺。三是从业经历和业绩成果均提供了若干选项。从业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的设置经过了广泛、深入、反复的调研论证,没有搞一刀切,均提供了若干选项,其中,从业经历有两个选项,业绩成果有五个选项,分别符合条件之一即可。这反映了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分布领域广、分布单位类型多的实际,充分考虑了城乡社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不同单位中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特点,申请评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照自评。符合申请评审条件只表明具备了参加评审的资格,能否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还要由评审委员会专家通过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还要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评审统一标准
实行属地管理是简政放权,降低申请评审人员成本,促进各地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评价的现实需要。无论是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还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高级社会工作师,均统一发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效力是一样的。这种做法与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全国统一发证的制度保持一致,既提高了证书的含金量,又有利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有序流动。
为保证不同地区评审工作的标准统一,下一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将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建办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细则》等规章制度,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再设置地方标准,通过在评审环节做到统一条件、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科学性、有效性。
首次考试时间
《办法》为实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提供了依据。为配合实施《办法》,还需要制定《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建办法》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操作细则》等配套政策,筹建全国和省级层面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协调收费管理问题等等,这些工作都需要一定时间。现我们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相关工作,力争尽快开通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考试与评审工作。有关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的消息,我们会第一时间通过民政部官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请广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