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师范专修科是高等师范学制的组成部分。1913 年中国教育部颁布《高等师范学校规程》,规定高等师范学校“于师范学校及中学校某科教员缺乏时设之”,修业 2 年或 3 年。1922 年颁布的《学校系统改革令》规定,为补充初级中学教员之不足,设两年制师范专修科,附设于大学校教育科或师范大学校,亦可设于师范学校或高级中学,收受师范学校及高中毕业生,以培养专门人才为宗旨。
学生在修完普通课的基础上,对某一种或数种学科进行较深入的学习。毕业后服务 4 年,经教育总长特别指定职务及服务于边远地区者减至 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有独立的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亦有附设于高等师范院校的专科,主要培养初中教师,亦有少数培养小学教师。一般修业 2 年~3 年。课程类别与本科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