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暂行规程
1950年中国教育部颁布的文件
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是中国教育部 1950 年 8 月颁布。包括总纲、入学、课程、考试、毕业、教学组织、行政组织、社团、附则 9 章,共 32 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宗旨是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具有高级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学和技术的成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级建设人才。
具体任务:(1)进行革命的思想政治教育,肃清封建、买办、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树立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发扬为人民服务的思想;(2)进行教学工作,培养通晓基本理论并能实际运用的专门人才;(3)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哲学、文学、艺术,以期有切合实际需要的发明、著作等成就;(4)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文学和艺术的成果。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和专门学院两类,修业年限依课程的繁简分别以 3 年~5 年为原则。入学条件为年满 17 岁,身体健康,在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考试合格。教师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教学研究指导组为教学的基本组织。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在校(院)长领导下设校(院)务委员会,研究、讨论和决定学校(院)的重大问题。此外,对高等学校的课程、考试、毕业,以及工会和学生会等方面亦作了具体规定。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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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9-14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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