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是中国负责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机构。1952 年实行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制度后成立。负责规定统一的报考条件、考试科目、政治审查标准、健康检查标准、录取新生的原则及招生的方针、政策、办法,组织全国统一命题,规定统一的考试时间。各大行政区成立本区的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分会,分别组织办理报名、考试、政治审查、健康检查、评卷、录取等工作。
1958 年撤销各大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1966—1976 年间工作中断。1977 年恢复统一招生制度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建立。中央由教育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1987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其职责: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阅卷、评分及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