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新,男,回族,1973年3月3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人,身高170厘米左右,体态中等微胖,短发,北京市密云口音,身份证号:110228197303030018,身高170厘米左右,体态中等微胖,短发。
2002年,高福新经营的东方新景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2012年高福新不再担任东方新景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职务,新增高庆春为经理和执行董事,新增高福刚为监事。当年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高福新变为高庆春。2015年公司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为“
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当年,高福新和高福刚退出自然人股东,新增高庆春为自然人股东。目前,股东只有高庆春一人。
2019年11月4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警方获悉,根据公安部近期发布的A级、B级通缉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悬赏追逃四名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A级通缉令在逃人员奖励最高可达20万元人民币。警方表示,对于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协助缉捕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其中对于A级通缉令在逃人员奖励最高可达20万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2日,全国扫黑办调研督导组来京督导检查,听取了高福新恶势力团伙案等重点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北京将进一步加大高福新恶势力团伙案件攻坚力度,查清查透全案,对涉案人员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2020年11月6日,北京三中院对市检三分院提起公诉的高福新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贪污罪等罪名,对集团首要分子高福新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高福新以其实际控制的原北京东方长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以亲友关系、经济利益为纽带,纠集被告人李红军、高福刚等数人,长期盘踞于密云区核心地带,围绕旧城改造、土地开发等项目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拉拢、腐蚀国家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逐步形成以高福新为首要分子,以李红军、高福刚、张小强、刘海霞等10余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随意殴打、强拆房屋、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8起,致使8名被害人轻伤、4名被害人轻微伤,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或意图骗取国有财产4.8亿余元;收买、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4.6亿余元,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犯罪过程中,时任密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广双、时任北京长安永顺经济合作社社长王洪春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高福新侵吞、骗取国有财产,牟取巨额不法经济利益。其间,王广双、王洪春还多次收受高福新贿赂。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福新纠集李红军、高福刚等多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勾结、收买国家公职人员侵吞、骗取国有资产,严重扰乱密云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广双、王洪春等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依法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等。据此,北京三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