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
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
税收征管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
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二免六减半”政策的,2008年、2009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 50%予以研发资助。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可一次性获得30万元奖励,所有奖励资金都实行专款专用的办法,全部用于企业的
科技创新、
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科技含量提升等科技
研发活动。[1]
国务院印发《
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科技服务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