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重点范围、技术领域和产品参考目录的全新型产品。或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国内首次生产的
改进型产品,或属创新产品等;具较高的
技术含量、良好的
经济效益(
利税率应高于20%)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产品特点
一、技术含量高。尤其是核心技术,它关系到
企业发展、利润。
二、
高新技术产业的前期研发投入的钱多、时间较长,推广的难度大。
三、新产品一旦研发成功,具有高于一般的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
四、在短期内不会被替代或超越。
产品分类
第四类:航天航空技术;
第五类:光电技术;
第六类:生物技术;
第七类:材料技术;其他技术等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和省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
(2)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产品
生产技术是成熟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技术成熟:已通过鉴定的;拥有专利或软著/集成电路权的;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已得到用户认可的;有正式
技术引进合同的)。
(4)产品生产原料及
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
(6)必须通过法定部门批准方可生产的产品,须获得法定部门的正式批准。
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
企事业单位、
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如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5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事业单位和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
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以下简称开发带)内从事高新技术
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和全省范围内经县级以上科技
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委
科技局)认定并取得科技企业证书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三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属于
国家制定的《火炬计划重点支持支柱领域指南》或《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内的产品,或符合我省新兴
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陕西省“1851”科技经济一体化计划》中重点发展领域内的产品。
2、 产品为国内或省内从未生产过的创新产品,或省内首次生产的升级
换代产品,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性能产品或创新型专利
技术产品等,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3、 产品生产技术、工艺是成熟的。
自行研制开发的产品,应正式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鉴定;
引进国内技术生产的产品除有产品鉴定文件外,应有正式
技术转让合同;
专利技术产品应有样品(或样机),并有法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4、 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
利税率达到20%以上。
5、 产品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形成一定的
经济规模。
6、 产品应尽量
采用国际标准,生产
定型鉴定时间离申报认定时间在两年以内。
1、 企事业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时,要向所在地、市、县科委(科技局)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也可直接向省科委提出申请)。
民营科技企业向原办理科技企业认定的科委(科技局)提出申请。
2、 凡向地(市)、(县)区科委(科技局)提出申请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地市科委(科技局)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科委审核。
3、 经审核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六条 凡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科技
攻关计划、
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
火炬计划、
星火计划、
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科技扶贫计划项目产品,可优先进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七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有效期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八条 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有效期内,按照陕财税[(1996)021号]文件规定,享受自认定年度起连续三年返还
所得税的优惠。
第九条 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有效期内,每年复核一次。年度复核工作在省科委的指导监督下由地市科委(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地市科委(科技局)对在各自复核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科委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
产品名称和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不再予以返税。
第十条 对财政列支返还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所得税,各单位应专项用于科技开发,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