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江苏沛县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9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人物履历
1992.09-1996.08 南京师范大学学校教育专业学习
1996.08-1997.01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段庄街道办事员
1997.01-1997.09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段庄街道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7.09-1999.11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组织部干部科干事、科员
1999.11-2001.02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组织部副主任科员
2001.02-2001.09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
2001.09-2002.12 共青团徐州市泉山区委书记
2002.12-2004.03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2004.03-2005.07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翟山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2002.09-2005.07江苏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5.07-2006.06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2006.06-2007.11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07.11-2008.07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常委、副区长、政法委书记
2008.07-2011.03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常委、副区长
2011.03-2013.01 江苏省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党组书记(其间:2011.07-2011.09江苏省高级管理人才经济研究班赴美国培训)
2013.01-2014.03 江苏省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副书记
2014.03-2017.08 江苏省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7.08-2021.01 江苏省新沂市委书记(其间:2020.06晋升一级调研员)
2021.01-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警务督察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9月22日,据江苏省纪委监委消息:南通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高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苏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一审宣判
2024年11月12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高山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高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退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高山利用担任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新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相关人员贿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4708万元,其中2663.14万元未实际取得。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高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部分受贿犯罪未遂、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