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实际收到货物并与交易合同、托收凭证及所附单证验对相符后承认付款。验货付款只适用于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某笔交易是否采用验货付款由交易双方商定,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单位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的,经付款单位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办理。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里订明,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可从其规定。付款单位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单位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算起)的10天内,如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款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如不通知,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单位。在第10天,付款单位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滞纳金。